學生K是財務高管,去年跳槽。面試時,人力資源總監問薪資要求,K說了一個數,又加了一句是稅后的。經公司高層討論,同意該條件,但附加一個條件,年薪制,工資為年薪的70%,分12個月發放,剩下30%作為績效考核,若績效好,會超過約定年薪,若績效考核不好,則會有一定的扣罰。勞資雙方談妥后,K就去新公司上班了。
第一個月發工資日的前一天,人力資源總監把K拉到會議室問,稅后工資該怎麼計算個人所得稅?K站起來,在會議室的白板上給人力資源總監上了一堂數學課。
假設K的月薪為稅后3萬元(此處忽略五險一金,下同),我國稅法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都是以含稅工資作為計稅基礎的,因此這3萬元肯定不能作為計稅基數,這就需要折算。
假設K的稅后3萬元月薪需繳納X元的個人所得稅。從個人所得稅率表上可以查到,3萬元對應的是25%的稅率。則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X=(30000+X-3500)×25%-1005,經過初中一年級學力的數學計算后,得出X=7493.33元,即K每個月的應發工資收入為37493.33元,繳納個人所得稅7493.33元,實際到手30000元。
K 繼續說,如果數學不好,計算方程有困難,也有個簡便算法:計稅基數=(30000-3500-1005)/(1-25%)=33933.33元,應繳個人所得稅=33933.33×25%-1005=7493.33元。計算過程中比較重要的是要找准25%這個稅率,1005就是這個稅率對應的速算扣除數。
轉眼到了年終。公司今年績效不錯,沒有受到外部大環境的太多影響。而財務部也在K的領導下完成了幾件一直想做而沒能實施的項目,受到了董事長的肯定。於是K的年終績效考核系數上調了好幾個點。假設K原與公司約定的稅后收入為5萬元,已經通過工資的形式拿到36萬元,則年終獎還可以拿到14萬元。但由於績效考核成績好,最終董事會決定給予K年終獎25萬元,其中14萬元的稅金由公司承擔,而剩余9萬元的稅金由K自己承擔。於是,人力資源總監又一次把K拉進了會議室。
假設K稅后年終獎14萬元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為X,另9萬元為含稅收入,25萬/12=2.08萬元,適用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為1005,則計算公式如下:
X=(140000+X)×25%-1005,經計算,X=45326.67元。
當然,這部分含稅的年終獎也有個簡便計算方法:計稅基數=(140000-1005)/(1-25%)=185326.67元,應繳個人所得稅=185326.67×25%-1005=45326.66元。
以上只是K稅后年薪中14萬元稅后年終獎應計算的個人所得稅,而K今年實際應得25萬元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為:(250000+45326.67)×25%-1005=72826.67元。其中公司承擔45326.67元,K自己承擔27500元。則K年終獎實際到手為250000-27500=222500元。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學海外教育學院稅務教研組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