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3月31日電 (章斐然)國務院常務會議於2014年10月通過的《存款保險條例》(下簡稱《條例》)近日公布。《條例》規定,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三種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責編:章斐然、蔣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