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改革滞后导致初次分配失衡
造成我国初次收入分配不公,既有我国经济发展所处阶段的一些客观因素,也有经济改革滞后等主观因素。与要素相关的一些初始配置和扭曲,具有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一些固有特征,属于比较客观的因素;而由于税种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严重滞后所导致的分配问题,就属于主观因素。
其一,经济结构的不合理和城镇化进程的滞后。一方面我国中低端产业在经济中所占份额较重。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方式集约化程度不高,依靠低成本生产要素高强度投入的生产方式,劳动力结构呈明显的金字塔型,劳动力总量中低端劳动力数量过多,比重过大,影响收入水平上升。另一方面城市化进程严重滞后。从1978到2011年的30多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以上,但是城市化率仅从1978年的17.92%上升到2011年51.3%,年均增长仅1个百分点。城市化进程的严重滞后,使得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造成农民增收困难,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其二,资源要素缺乏市场化、规范化的配置与调节机制。首先,要素的初始配置不公平。主要表现在:公共资源占有的不公平,垄断企业和国有企业往往依靠身份、权力等非分配要素进入分配领域,少数单位和个人利用特权从一开始就获得要素的初始配置,进而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中国行业的收入差距中,有20%是由垄断行业带来的(王小鲁)。现行的体制下,由于国有企业与政府有着更密切的联系,资本、高素质人才往往更倾向于流向国企。同时,教育资源配置不公,东部比西部、城市比乡村拥有更优质的教育资源。还有就是政策资源配置的不公,导致一部分地区先发展起来。
其次,要素流通机制扭曲。从经济学的角度,要获得比较平均的收入,前提之一是要素在空间上的自由流动。我国目前矿产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在流通中产生的增值并没有使得生产地获得相应报酬,其价格也存在严重的扭曲。二元体制下的户口制度使得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动和土地流转受到阻碍,农民的身份在就业、收入分配以及公共品分享方面,仍然受到相当程度的歧视待遇。
城乡土地市场的分割,使得农民拥有的土地无法通过交易而自由流动,因而无法实现土地在市场中的真实价值。而当土地有机会实现升值的时候,收益往往被地方政府获取。农民仅靠劳动性收入没有财产性收入,城乡之间的差距很难缩小。
再次,要素价格形成还不够规范。资源要素价格缺乏市场化、规范化的形成机制。城乡二元结构下,劳动力价格形成机制存在的不平等,就是造成城乡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城乡二元体制下的土地价格也不是由正常市场形成,农民在土地增值中不能获得应有的收入增长。资源要素价格存在着“多轨制”,导致不同所有制企业获取资源的方式存在极大的不公平。这在很大程度拉大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资源要素价格总体水平偏低。高经济价值资源负的外部性没有收费,使得“资源类产品”价格偏低,严重影响地区收入水平差距扩大。劳动价格的总体水平长期偏低,导致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偏低。
其三,税收体制改革不够完善。我国当前流转税在初次分配中占了很大比例,而真正具备收入调节功能的所得税被弱化。2011年,我国全部税收收入中来自流转税的收入占比为70%以上,而来自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收入合计占比不足30%。在美国,联邦政府收入超过40%来自个人所得税,如果加上薪酬税,占比达到80%左右,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只占税收总收入的6.7%。
流转税又以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为主体,且增值税税率偏高,挤压了居民收入。在总税负偏重的情况下,还存在区域、行业间税负结构不合理问题。在区域税负方面,由于我国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而生产销售企业主要位于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这就出现了税收向生产地集中,税负向消费地转嫁的现象。在行业税负方面,初次分配中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具有垄断性行业的国有企业,未建立健全利润上缴、资源占用税等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目前对国企的税后利润征收不超过10%的国有资本收益金,之外没有利用其他财税手段加以调节,而且收取的收益金绝大部分还是用于该行业发展,未能真正惠及民生并使全体国民从中受益。此外,我国不同税种均体现出收入差距逆向调节的现实。营业税具有流转税的普遍特点,易转嫁给消费者负担。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相对较弱。
其四,国企利润上缴比例过低。由于国企的出资人是全国人民,国企利润大幅增加带来的福利理应被公众所享受。根据国际惯例,一般上市公司股东分红比例为税后可分配利润的30%到40%,某些西方发达国家盈利好的企业甚至向国家缴纳税后利润的70%至80%。而我国的国企利润从1998年改革后最高上缴只有5%。2011年起中央对央企红利进行调整,资源型企业(如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征收比例为15%,一般竞争性企业(如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征收比例为10%。即使上缴比例本身就很低的红利,大部分还回到了这些企业的口袋里。国企上缴比例过低,导致利润留存过多,将会导致企业投资冲动和过度扩张,进一步加剧某些行业的集中度,加剧行业之间和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影响城乡之间收入差距。
四、加速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和国企改革
要解决初次分配导致的各种失衡,除了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加速城镇化建设之外,最主要还是加速推进资源要素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加速税收改革与国企改革进程。
第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既是我国经济改革下一步的重点,也是改善收入分配的关键。通过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健康发展,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因为这部分企业占就业人口的90%以上,他们的发展关系绝大部分人收入水平的提高。
第二,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城镇化不仅是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的关键。如果说工业化创造供给,那么城镇化就创造需求,也就能够不断增加就业能力,提升收入水平。只有加快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的转化,提高城镇化水平,才能一方面大幅提高转化为城市居民的农民本身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使较少量留在农村务农的农民耕种较多的土地,实现土地的规模经济,从而大幅度提高务农收入,这也是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根本途径。
同时,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第三,推动自然资源的市场体系建设,明确资源要素所有者、使用者的权利。培育完整、健全的市场体系。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建立各种交易市场,使资源要素在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中进行,避免暗箱操作。通过市场的交易平台,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形成合理价格。按市场体制要求,建立规范的交易程序,预先披露真实的市场信息,按法定程序进行交易。
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竞争。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资源市场,与国有资本享受同等的市场准入权利。对于试图进入国内资源市场的外资企业,应该按WTO的规定,决定其进入的领域、程度。在出让资源、国有要素使用权时,必须遵循“三公”原则,按规范化程序,通过市场来完成,杜绝公共权力等非分配要素进入分配领域。加强社会对于资源初始分配过程中的权力监督。明确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在资源要素交易中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
第四,加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努力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均衡配置,努力推动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从政策和法律上明确农民对承包地和宅基地拥有长久的使用权。清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定城乡发展和建设规划,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分步实施土地市场开放,在考虑合理的组团、功能分区的前提下,依照集约和节约的原则,开放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在符合国家规划和计划的前提下,农村土地转变为城镇建设性用地,采取市场交易方式确定价格。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改变人口流动过程中人为制造的身份不平等导致的收入不平等。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第五,合理确定非竞争市场中资源要素价格。转变要素价格形成机制,要尽量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消除要素价格“多轨制”的现象。有些资源天然地需要区域垄断经营,或者改革滞后没有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此时政府物价主管部门需要指导资源价格合理的构成。一些自然资源如水、煤炭等,其价格不仅要包括资源本身的使用费,而且要包括对当地动植物资源、环境的补偿费用,即要将资源使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形成完全成本价格。合理的劳动价格除了维持生计之外,还必须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险费用。为此,我们需要完善并监督工资关系条例的执行。
第六,继续深化税收体制改革。针对当前初次分配中税收的负面作用,应该继续深化我国的税收体制改革,重视税收在初次分配中的调节作用。降低具有累退性特征的间接税比重,扩大直接税比重,同时将间接税中的增值税更多将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改变当前流转税的税负大部分转嫁到消费者,尤其是一般中低收入阶层承担了较重的税负,而大部分利益留在企业,从而造成了初次分配状况恶化的状况。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力度,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力度,增加消费税商品和奢侈性消费行为。同时,降低部分生活必需品的税率水平,从而改善低收入阶层的福利。对第三产业税收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各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对建立工资增长机制的中小企业明确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第七,改革国有企业分配方式。国有企业除了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缴纳税收之外,还应该向国家缴纳一定的利润,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政府有权凭借资本所有权分红,再将上缴的利润用于改善民生。压缩国有企业的净剩余,减少国有企业的可支配收入,有利于减轻国企的高额分配状况。尤其需要对垄断行业、垄断企业的工资收入实行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规范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关系,其因垄断形成的高收入必须将绝大部分依法上缴。
第八,进一步推进工资制度改革。工资改革要分类进行,横向分为企业单位工资改革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纵向从最低工资标准、国企高管薪酬管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三个方面着手。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把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当地平均工资的40%-60%。在实施中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发达程度把最低工资标准分成不同的几个档,在此基础上根据GDP增长率、CPI增长率进行上下浮动调整。同时,还应该明确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间。改革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制度。确定一个平均的基本年薪水平,然后根据企业的规模、效益、所处行业现状对管理者进行相应调整。将国有企业高管的业绩考核与薪酬挂钩,真正实现“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同时确定收入上限。严格控制国企高管正常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规范国企高管补充保险和报销制度。推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形成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的绩效工资制度,加强工资分配的竞争激励机制。同时,积极探索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第九,建立国有资本收益与公共资源出让收益的全民共享机制。要增加老百姓的财产性收入,一个自然的选择就是将国有资本收益与公共资源出让收益中一部分作为再投资外,剩下都作为社会分红无条件分给居民。实际上,世界各国公有资产收益进行分红的实践越来越普遍。我国当前亟待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收益分红机制。政府作为全体股东的代理人,全体国民作为国有资产的股东,享受国有资产的收益分红,分红方式可以采取将所有国有资产获得的利润扣除再生产部分,建立公民权益基金,把基金股份均分到公民个人手里,以全国居民唯一身份证号作为分红账号;也可以考虑将其纳入社保基金。对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降低分红比例或免收分红,继续增强企业的自我积累能力;对于需要逐步退出的领域,则可以提高分红比例。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 邹士年)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