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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初次分配作用 推动收入分配改革

2013年05月13日09:25    来源:中国证券报    手机看新闻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财政收入大幅提高,社会财富急剧增加,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取得上述成就的同时,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出现了拉大的趋势,社会贫富悬殊倾向比较突出。收入分配的不公是造成这种现象的祸首,而初次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又是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因此,中央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重大举措,其中包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一、初次分配的原则和目标

  初次分配是指国民总收入在参与社会生产和管理的各主体(居民、企业、政府)之间的分配,即各主体凭借其提供的劳动、资本、自然资源(不仅是土地,还包括水、矿产、能源、环境等)、技术、管理和服务等生产要素获得相应的报酬。

  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主要依据市场效率原则,即根据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发挥的效率带来总收益多少进行分配。但是,各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是否公平,又成为衡量效率的关键。因此,效率和公平成为初次分配的基本原则。我国初次分配原则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逐步完善,经历了“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的转变。

  初次分配的目标是在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下使得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管理和服务等生产要素都能按其贡献获得相应的报酬,国家、企业和居民都能在初次分配中占有合理的分配比例。当前我国初次分配的主要目标应该是提高劳动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比重,降低国家和企业在初次分配中比例,提高居民在初次收入分配中比例。

  二、当前初次分配存在五类失衡

  初次分配作为收入分配的主体分配,其格局是否合理,会对投资消费比例、居民收入差距、区域协调统筹发展等产生重要影响。而当前,我国初次分配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失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初次分配中政府、企业、居民收入总量都有较大的增长,但是增速却有很大差别。1992年到2008年,初次分配收入总额增长了11.9倍,其中企业部门收入增长了15.7倍,政府部门收入增长了13.4倍,而住户部门收入仅增长了10.4倍。政府、企业、居民三者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从1992年的15.5∶19.1∶65.4,变为2008年的17.5∶25.3∶57.2,居民收入占比下降了8.2个百分点,而政府和企业收入占比分别上升了2个百分点和6.2个百分点。居民在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占比从1996年到2008年一直处于下降过程,而政府和企业部门都处于不同程度的上升过程,尤其是企业部门上升较快。但是,近些年由于我国政府对于初次收入分配的重视,从2009年开始,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占比开始出现较大幅度上升,而企业和政府部分收入占比都出现下降,尤其是政府部门下降速度较快。

  第二,社会各行业之间的分配失衡。我国各行业的工资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都出现较快增长,但是年均最高和最低行业工资增速的差距却在拉大。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从1980年到2010年,年均工资最低的行业从616元(农、林、牧、渔业)增长到16717元(农、林、牧、渔业),增长了27.1倍,而年均工资最高的行业从1035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增长到70146元(金融业),增长了67.8倍。年均工资最高与最低行业的绝对差距从1980年的419元扩大到2010年的53429元。年平均工资最高行业与年平均最低工资行业的收入比从1.7倍扩大到4.2倍,2005和2006年更是高达4.7倍。发达国家这一数据往往在2左右。实际上,如果再算上高收入行业的福利和补贴,行业差距会更大。

  第三,地区之间的分配失衡。地区之间在初次分配上的失衡,可以采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之和分别进行比较。总体上看农村居民的地区收入差距较城镇居民地区收入差距更大。1998-2010年间,农村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前10名中东部地区一直有9个,而后10名一直都在西部地区。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差距的绝对值从1998年到2011年虽然扩大,但是收入倍数从4.5倍缩小至3倍,反映出农村居民地区间收入差距有缩小趋势。而城镇居民之间的地区差距相对没有农村居民地区差距明显,而且差距的趋势一直比较稳定。从1999-2011年城镇居民的地区初次收入可以看出,1999年前10名的地区东部7个,中部1个,西部2个,而后10名的地区,西部占5个,中部2个,东北3个;2011年前10名中也仍然是东部5个,中部3个,西部2个,但后10名东部却占据4个,中部2个,东北2个,西部2个。城镇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绝对差虽然扩大,但倍数从2.5到2.6,基本比较稳定。

  第四,城乡之间的分配失衡。城乡之间初次分配的差距,本文用城乡居民的年均收入减去转移性收入,即年人均工资收入、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总和。1990年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初次分配收入差额绝对值为494.76元,2011年扩大到11856.62元。1990年城市居民的初次分配收入是农村居民初次分配收入的1.7倍,2009年扩大到3倍,但2010和2011年收入倍数开始逐步下降。蔡昉等人用城乡价格指数调整后得到2000-2005年的城乡收入实际差距持续上升,为2-2.57;而李实等人在城乡收入中分别加入各类明补暗贴和自有住房的实际收益,并用城乡价格指数进行调整,得到的2002年城乡收入差别在3∶1以上。

  第五,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之间的分配失衡。我国企业由于所有制不同,导致收入分配上存在较大差距。仅以2009-2011年我国城镇国有单位就业人员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较就可以看出,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除了农、林、牧、渔业,所有行业基本相当外,其他行业国有单位都高于私有单位。采矿业、金融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国有单位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大大高于私有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其中金融业的绝对差距从2009年的26267元上升到2011年的45986元。越是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越高于私有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这种行业相同,但由于所有制性质的不同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正威胁着中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影响中国收入分配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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