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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临时工履职违法 用人单位也难逃其责

2013年06月06日10:48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制图/李晓军

  ★一语中的:不管是正式的人员还是所谓的“临时聘用人员”,如果在行使职权时出错乃至做出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都应该承担责任,而不能因行为人的身份是“临时聘用人员”而免责

  “每个人都可能是随时被牺牲的临时工,没有人例外,甚至你是临时活着”。

  这是2013年6月5日的网络热点言辞之一。引出如此喟叹的,是发生在陕西省延安市的一起城管暴力执法事件。

  延安城管暴力执法,最早被一个网络视频曝出。视频显示,六七名身穿制服的城管人员,在人行道上与商户抢夺自行车,之后数名城管对一名男子展开围殴,该男子摔倒在地后,一名身材壮硕的城管队员,双脚跳起踩向男子头部,男子头部鲜血直流,倒地不起。

  事发后,延安市城管局就“暴力执法”问题作出回应:对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以及4名参与当日执法的临时聘用人员(其中包括跳起踩踏商户者)停职调查。

  这一处理决定被报道后,再次引发网友对“延安城管暴力执法事件”的吐槽。只不过,“延安城管暴力执法事件”所引发的第二次关注,远远超过了事件本身——“临时聘用人员”被当作挡箭牌,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

  肇事者是“临时聘用人员”,是不是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免责?

  “一些事情发生后,单位抛出临时工或临时聘用人员一说,其实是在误导公众,以减轻自身的责任压力。”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王向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王向前认为,“临时工”、“临时聘用人员”这样的说法都不够准确。所谓“临时”,很大程度上是相对于编制内人员而言。二者的区别,只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方式不一样。以城管局为例,有部分城管执法人员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的,依据公务员法管理,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部分人员是面向社会招聘的,就是所谓的“临时聘用人员”,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

  “从根本上来说,二者都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正式法律关系,都是正式工作人员。”王向前说,因此,所谓的“临时聘用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他代表的就是其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也认为,不管是正式人员还是所谓的“临时聘用人员”,如果在行使职权时出错乃至做出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都应该承担责任,而不能因行为人的身份是“临时聘用人员”而免责。尤其是对于行政执法机关而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是代表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不是其个人。

  记者发现,近年来,“临时聘用人员”频频出事:今年3月,辽宁西丰县书记闫立峰被曝出违规坐150万元豪车、套用武警部队假车牌等情况。该书记回应称,车辆是从朋友处借的;军牌系司机所套用,自己并不知情,这名司机是临时工;同在3月,浙江省温州市发生公车撞死3人后逃逸事件。肇事者是温州市平阳县民宗局的驾驶员金某。平阳县民宗局一负责人表示,金某是该局2010年8月临时聘用的驾驶员……

  在王向前看来,“临时聘用人员”在履职时出错乃至违法,说明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存在问题。“是否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考察,包括是否具有基本法律常识、是否遵纪守法等;在录用后,用人单位是否对聘用人员进行培训。”王向前说,这些问题里都反映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

  对此,姜明安认为,目前,行政机关中“临时聘用人员”的数量越来越多,而相关法律在“临时聘用人员”的考录标准方面还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招录“临时聘用人员”时,要考察其政治素质、法律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不能将毫无法律常识、文化素质低下的人员录用进来。另外,“临时聘用人员”入职后,用人单位也有义务对他们进行业务素质、法律素质以及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确保他们能够胜任岗位需要。记者余飞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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