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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入刑3年 690余信用卡主被判刑罚

2013年07月03日09:52    来源:北京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制图/潘璠

制图/潘璠

  信用卡恶意透支入刑三年 “以卡养卡”透支还钱的手段最常见———

  “恶意透支的被告人多为无固定工作或从事一般性劳务工作的人员,收入水平普遍不高,但使用透支款项进行购置电器、购买服饰、餐饮消费等日常消费时,不能加以节制,每月透支数额常常超出收入数额,有的被告人还将款项用于购买奢侈品、出入高档消费场所,快速挥霍可用额度。”

  本报讯 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标志着信用卡恶意透支正式“入刑”。北京市一中院昨日发布调研显示,信用卡恶意透支“入刑”3年来,因信用卡恶意透支而被判刑罚的卡主,在市一中院辖区内就有690余名。此类案件还在迅速增长。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35.34亿张,我国成为信用卡第一大国。

  市一中院提供的数字称,2010年至2012年度,一中院辖区共有690余名卡主因恶意透支获刑。通过对上述案件进行样本分析,市一中院发现目前的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案呈现如下特点:

  首先是案件数量激增。2010年,一中院辖区共审结此类案件70件,2011年的结案数量跃升至229件,至2012年又翻倍增长到392件,案件数量增长五倍多。海淀区案发数量最高,占辖区总数的76%。

  在调研的案件样本中,被告人通常持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恶意透支被告人以中青年男性居多。文化程度没有明显区别。恶意透支犯罪并未像抢劫、盗窃等自然犯罪一样,明显集中于教育程度较低的人群,而是各个文化程度都有。通过对被告人的职业情况统计分析显示,案发时处于无业状态的被告人人数最多,占样本总数的61%。

  从恶意透支的手段上看,拆东墙补西墙、滚雪球式透支行为最为常见。被告人不少“以卡养卡”式透支,即向多家银行申领多张信用卡,透支后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依靠新的透支偿还以往透支款项,最终导致透支数额滚雪球式愈来愈大,直至完全丧失还款能力。最后一个特点是透支卡主普遍超能力消费,透支后弃卡现象不断。

  信用卡透支三大原因银行占俩

  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引发的信用卡诈骗案高发的原因,市一中院分析出三大原因,其中银行占了两条。

  原因之一,在没有及时建立有效的法制和管理体系的情况下,银行滥发卡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的大幅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各大银行为了抢占市场疯狂发卡恶性竞争,降低信用卡的办理门槛,发卡银行普遍不重视用户资质审核和信用调查,从而“绑架”了大量不具备信用卡使用条件的持卡人。银行滥发卡行为在源头上为恶意透支埋下了隐患,在后期对持卡人信用卡使用状况消极管理,甚至在持卡人欠款的情况下继续放贷,放任“欠款”状况恶化,最后以银行报案对持卡人刑事追究收场。

  原因之二,是银行的支付监控技术落后于恶意透支的技术手段。目前,一般持卡人可以在信用卡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多处、多地取现或者消费,实现大额或巨额透支后逃逸。持卡人每次用卡消费不超过一定限额就不需要发卡银行的特别授权,同时又由于发卡银行机构的支付监管操作系统对持卡人的用卡情况的监管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这一时间差,在限额内重复使用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

  同时,调研发现部分涉案人的透支时间长达数年,甚至还有达到超长的七八年者,而且有的透支额度达到惊人的上百万元。这些超常、反常的透支行为没有被银行及时发现,足以说明,要么银行本身的业务管理出现严重问题,要么就是支付监控技术有严重缺陷。

  第三个原因是统一的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造成持卡人违反诚信恶意透支。

  宣判前还钱可判缓刑

  “两高”的《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在这个定义基础上,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透支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刑期在5到10年;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刑期在10年以上。

  市一中院的数字显示,由于此类案件被告人普遍认罪,且大部分在一审法院宣判前退赔了全部或部分赃款,所以此类案件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比例达到63.9% 。

  对“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所掌握的标准是银行若以电话、邮寄账单其中任何一种方式向被告人进行催收,并收到被告人有效确认的,应视银行完成了一次有效的催收。若银行以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向被告人进行催收,无法联系到被告人的,银行应以合理方式穷尽被告人留下的所有联系方式和被告人进行联系,这种情况下,不论银行有没有联系到被告人,都应视银行完成了一次有效催收。

  关于量刑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目前法院掌握的标准是恶意透支1万到不满10万元,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立案后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恶意透支5张信用卡5万元被判一年

  本报讯(记者 李罡)由于在一年之内经历了由公司职员到失业的大起大落,29岁的男子胡亚光只好靠手里的5张信用卡为自己缓解危机。因恶意透支5家银行的5张信用卡5万元,昨天胡亚光被市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984年出生在丰台的胡亚光,职高没毕业就开始打工养家。据其此前供述,2007年间他在丰台区环卫中心的一家下属单位上班,当时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办理了一张广发银行的信用卡准备自己消费,之后他跳槽到一家房地产公司上班,又陆陆续续办理了平安、招商、交通、中信等四家银行的信用卡。

  在上述单位工作期间胡亚光每月工资数千元,原本有能力偿还卡债,即便其后来跳槽去了出租车公司当司机,每月还有约3000余元的收入,也同样能够负担5张信用卡。但是2008年6月胡亚光突然失业,而其父亲又因为患上胰腺癌需要住院,导致其经济链彻底断裂。

  2008年6月14日胡亚光最后一次还钱,之后就再无还款记录。从2011年12月25日开始,银行开始陆续给他打电话、发短信催其还钱。2012年11月5日胡亚光凑了两万多,一早送了孩子去幼儿园后准备去银行还钱,因为天冷就在约定地点的一家网吧里等银行工作人员,结果银行方面带来了警察。胡亚光被抓。

  经查,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间,胡亚光使用广发银行等5家银行的信用卡多次透支刷卡消费、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恶意透支本金5万余元。一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胡亚光有期徒刑2年,胡亚光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因胡亚光的家人在二审审理期间代其退赔赃款,最终市一中院以信用卡诈骗罪改判其有期徒刑1年,罚金3万元。

  文/本报记者 李罡

  相关银行在统计样本中被恶意透支诈骗次数(2 /2张)

相关银行在统计样本中被恶意透支诈骗次数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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