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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打破影子银行产品“刚性兑付”格局

2013年07月15日13:47    来源:中国证券报    手机看新闻

  中国影子银行的产生既有其合理性,又存在潜在的风险,应当辩证地看待其对中国经济与金融市场发展存在的正反两方面的影响。针对未来一段时间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可能暴露出来的风险,政府应该厘清影子银行体系参与方的权责关系,明确金融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边界,打破所谓的“刚性兑付”的格局,允许影子银行产品出现违约,并建立合理的市场出清机制。

  三大潜在风险

  影子银行的产生实质上是中国商业银行在金融抑制环境下自发实施的一种金融创新行为,这扩展了传统金融服务的边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抑制的不利影响,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储蓄投资转化能力与资源配置效率。当然,中国影子银行存在的潜在风险值得警惕。

  首先,期限错配造成的流动性风险。中国影子银行体系面临的一大风险是资产方与负债方的期限错配。从负债方来看,由于商业银行之间存款竞争激烈、监管机构对贷存比进行季度考核等因素,导致影子银行产品呈现出短期化趋势。从资产方来看,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率,影子银行资金的投向越来越偏向于中长期项目。例如,影子银行体系最主要的投资产品——城投债的期限平均为5至8年。期限错配意味着,要保证资产方的稳定以获得较高收益率,影子银行必须依靠短期理财产品的滚动发行(发新还旧)来应对由期限错配导致的周期性流动性压力。一旦老的理财产品到期,而新的理财产品不能足额发行,那么影子银行体系不得不通过紧急出售中长期项目债权来为理财产品还本付息,而在紧急出售中长期项目债权的过程中,影子银行体系无疑将会遭遇较大损失。

  目前流行的“资金池”理财业务,进一步放大了影子银行体系的期限错配。“资金池”理财是指商业银行将来自多个不同理财产品销售所得的资金汇入一个总的资产池,之后将该资产池的资金投资于不同类型、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的金融资产,例如信托计划、债券、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工具等。资金池依赖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募集的资金均被用于投资较高风险、较长期限的金融产品。这在市场繁荣时期均能给商业银行带来不菲的利润,但都面临着期限错配的风险。此外,这种集中运作模式使得资金池业务变成了一个“黑匣子”,以至于相关信息披露严重不足。购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不清楚自己投入的资金究竟被用于购买了何种具体资产,以及需要承担何种风险。一旦资金池所投资的部分高风险资产出现亏损,这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投资者对整个资产池的安全性失去信心,甚至可能引发集中赎回的风险。

  第二,信用违约风险。中国影子银行发行相关产品的收益率普遍较高,而一旦所投资项目出现经营问题,不能提供如此之高的回报率,那么影子银行产品就可能出现信用违约。目前中国影子银行资金运用最集中的三个领域,即工商企业、基础设施与房地产,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问题。一旦此起彼伏的违约削弱了投资者信心,未来新募集资金规模可能显著下降,这又会通过加剧期限错配而引发进一步的负面影响。

  第三,对央行货币政策制定及实施有效性构成挑战。影子银行的发展,也对央行传统上将M2作为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的做法形成了挑战。由于银监会与央行在每个季度末对商业银行的贷存比指标进行考核,因此商业银行有在每个季度末维持较高人民币存款的冲动。为规避监管,商业银行倾向于在每个季度期初发行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这就会形成人民币存款增量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大幅下降(存款由于购买理财产品而转出),而在第三个月大幅上升(由于理财产品到期而转为存款)的局面。银行存款增量的变动导致M2增量的扰动,影响了M2作为央行货币政策中间工具的有效性。为此,央行推出了社会融资总额来克服M2统计意义下降带来的问题,但社会融资总量也没有完全统计影子银行体系的一些重要业务,影子银行体系对货币政策带来的困扰也将持续存在。

  风险宜疏不宜堵

  对中国影子银行发展形成的风险宜疏不宜堵。影子银行的产生与发展是在当前金融抑制环境下金融机构的一种主动创新,既是利率市场化的有机成分,也是金融服务边界的扩展。鉴于影子银行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政府应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非传统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积极规范和引导相关金融创新,同时通过加强监管与提高透明度等方式来防范影子银行体系的潜在风险。

  应加强对中国式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加强对银行表外业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将银行的表外信贷项目显性化,以避免过度的期限错配与收益率错配。针对资金池理财产品,应该对其中不同风险、不同类型的产品组合进行“分账经营、分类管理”,从而增强资金来源与投向之间的匹配关系。此外,也应该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到对资金投向与投资收益的定期披露,避免由于影子银行产品不透明而产生的风险隐患。

  建立影子银行违约的市场出清机制。针对未来一段时间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可能暴露出来的风险,政府应该厘清影子银行体系参与方的权责关系,明确金融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边界,打破所谓“刚性兑付”的格局,允许影子银行产品(特别是非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与信托产品)出现违约,并建立合理的市场出清机制。一方面,违约现象的出现有助于提高信用评级的真实性,从而促进对影子银行产品更准确的定价;另一方面,这有助于打消投资者心目中认为政府对影子银行产品提供隐性担保的预期,从而增强对影子银行产品的风险意识。

  加快金融改革的步伐,以降低影子银行体系存在的激励。一方面,应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特别是增强人民币基准存贷款利率弹性;另一方面,应努力改变市场分割的格局,通过推动市场整合来提高整体流动性与深度。此外,还应通过加快金融大部制建设来改变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完善监管体系。解决由分业监管造成的市场割裂与监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降低监管真空与制度套利的空间,同时也能够避免由于多种监管政策叠加给银行造成过高的合规成本,使得银行不得不求助于影子银行业务。更为重要的是,货币金融调控方式应该由僵硬的、一刀切式的数量调控方式,逐渐转变为更为灵活与市场化的价格调控方式。

  □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 黄剑辉

  (作者为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新供给经济学研究小组成员。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王阁、应习文对本文亦有贡献)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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