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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青年涉嫌在香港洗钱131亿 资金来源成谜

汲东野

2013年01月16日07:35    来源:法治周末    手机看新闻

资料图。转自法治周末

  资料图。转自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汲东野

  1月8日,22岁的内地人罗俊城在两名香港狱警的监控下,到达香港高等法院法庭,接受审判。罗俊城是深圳一名计算机店店主,因涉嫌替人在香港洗钱被香港律政司起诉,指控他曾在短短8个月时间里,涉嫌洗钱131亿港元。但是,这位神情平静的年轻被告人否认了这一指控。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根据香港法律,若因洗“黑钱”被定罪,其所有资金将被充公,查处多少,充公多少,没有上限。洗钱罪最高可判处14年监禁及500万港元罚款。

  受人指使洗钱131亿港元

  据香港律政司透露,2009年7月,罗俊城在香港成立了一家名为“一创发展有限公司”的秘书公司,公司没有业务,也无缴税记录,也就是一家“壳公司”,被告人是公司唯一的董事和股东。当年8月,他还在香港集友银行分别开设了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他本人为这两个账户的唯一签署人。

  此后的8个月,被告人账户金额不断递增,并不时有支票、现金及互联网转账交易。

  从2009年9月到2010年4月间,其存款次数多达4800次,转账达3500次,且曾经将4项大笔款额从公司户口转至个人户口,用于买卖股票。

  2010年3月,警方收到线报,展开调查,遂冻结其公司账户。2012年年初,罗俊城在香港的个人账户也被冻结。

  据香港律政司律师透露:2009年9月9日,一创公司的账户突然有一笔260万港元的款项存入。此后,分别在当年9月25日、11月26日及12月10日,先后有58万港元、98万港元及66万港元的资金,从一创公司账户转向罗俊城的个人户口,用于股票交易。此后,这些钱再迅速被转回一创的户口,或转移到他人的户口中。

  常年研究金融犯罪的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新教授告诉记者,罗俊城的转账都在一定额度之内,这个在反洗钱中,就叫“拆分”法,可以用来逃避金融机构的监管。

  罗俊城否认了控方的指控。王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一般来说,在洗钱案例中,嫌疑人否认对钱的非法来源的已知性是较普遍的做法,这样才有可能逃脱法律的责任。”

  根据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如明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他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时,仍帮助处理该财产,使其合法化,即属洗“黑钱”。

  王新认为,根据国际反洗钱通例,认定洗钱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涉嫌洗钱方知道这笔钱的来源不合法,也就是明知是“黑钱”;其二,涉嫌洗钱方确实对这笔钱进行了清洗。

  “他提供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流转,这些清洗都符合国际洗钱的手法。所以,此案事实最关键的就是看这名青年是否明知这个钱是‘黑钱’。”王新教授分析,“我估计,这个案子,警方和检察官调查的重点也会放在这个方面。因为他提供资金账户的客观现实是具备的,关键是看他主观方面是否具备‘明知’这个要件。”

  警方应该如何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明知”条件,王新告诉记者,“这个举证责任比较重”。根据客观实际情况“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国际通行的标准。例如通过是否是大规模的资金操作,操作次数的多少来判断。比如此案中的存款4800次,如此大规模,基本上是可以推定嫌疑人是知道的。

  香港摘掉“洗钱天堂”帽子

  香港作为世界金融中心,本身有进行金融活动的优势。同时,香港是一个资本和外汇的融动没有任何限制的法制管辖区。

  与此相反,内地对跨境外汇流通有交易金额、交易方式的限制,并且有严苛的金融机构和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研究员,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律科学博士胡天龙告诉记者,一般而言,中国国内的洗钱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方式就是通过“地下钱庄”。举例来说,“地下钱庄”最简单的模型就是,甲和乙在香港都有账户,甲拥有10万美元的非法收入想洗白,而乙需要更多的美元。于是甲就将10万美元赠与给乙,而乙通过其香港的银行账户将相当于10万美元的人民币打到甲的账户。甲10万美元“黑钱”的洗白就完成了。

  据王新教授推测,罗俊城的案子属于“地下钱庄”的情况。

  第二种洗钱方式是以海外投资的形式将资金滞留海外,同时以返程投资的方式予以合法化。举例来说,就是通过经济犯罪和非法经济活动取得的收入获得的直接利益在海外投资设立一个公司,公司盈利了。

  相关的非法收益则很容易转换为合法收益。而通过更复杂的方式洗钱,多需要依赖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公司或在香港设立秘书公司完成。

  第三种方式,海外资本向中国境内(香港境内)投资,从而获取股息和红利,得以完成国际资本的流动。

  王新教授强调说,尽管香港“天生的血液”决定了它一度成为洗钱犯罪的多发地,还在二十世纪时曾取得“洗钱天堂”的绰号,然而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包括香港和瑞士在内的一些国际地区都在加强对反洗钱的管控,也是因此,它洗钱天堂的绰号已然销声匿迹。

  香港有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了反洗钱的相关措施。比如,银行在吸纳资金的时候,需要对客户身份和资金流动进行监控审查,发现可疑交易需要报告。

  记者查阅了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网站,网站上有对“防止清洗‘黑钱’活动”的清晰细致的指引。其中在介绍“香港有关清洗‘黑钱’活动的法例”中就有法律规定,“披露所知悉或怀疑的清洗‘黑钱’交易是一项法定责任”。

  另外,香港也是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成员。FATF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和最具权威性的、专门致力于国际反洗钱和恐怖融资的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其制定的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和反恐融资九项特别建议,是世界上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最权威文件。2007年6月,中国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

  王新说:“这个组织对其成员国有很多关于反洗钱的义务要求,香港都必须做到。《40+9项建议》是国际通行的标准,要求其成员都必须执行。FATF也为打击国际洗钱犯罪提供了国际合作的协助。”

  “香港的反洗钱措施很严格,于是许多洗钱分子自然就把洗钱的视角转到了监控不是很严格的地区。比如,离岸金融中心就是这种情况。”王新进一步解释说,由于资金运转金额还是比较小。所以,还是会有很多人在香港和瑞士洗钱。罗俊城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131亿港元幕后人尚未浮出水面

  胡天龙从法律的角度进一步分析说:“香港作为沿袭普通法系的法制管辖区。在反洗钱方面的相关立法工作做得非常出色。香港特别行政区沿袭了普通法法律体系,保留了绝大部分英美法律架构和基本制度,对资本流动和金融监管基本符合,也基本依照美英等普通法系国家的通常做法,在反洗钱法规制度方面更是如此。”

  然而,推算起来,2009年初涉此案的罗俊城,年仅19岁,倘若定罪,将面对监禁和罚款重刑。

  “反洗钱的主要任务,就是顺藤摸瓜找到这些通过各种方式被漂白的‘黑钱’的源头。”王新说,这也是搞反洗钱的初衷和宗旨。“比如,警方要求犯罪嫌疑人交代资金的来源是一种方式;还可以通过银行追查资金源头。”

  王新说,反洗钱中有一个重要措施,就是银行要保存交易记录,最少5年以上,这是国际通行做法。发现洗钱踪迹,马上就可以通过银行的交易记录来查账号的源头,顺藤摸瓜一步步的追查,就可以追到“黑钱”的来源了。

  根据中国内地刑法第191条规定,在洗钱罪中,“黑钱”的来源可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然而,目前,仍无公开信息显示,涉案的131亿港元资金的来源是哪里。

  与香港相比,据统计数据所示,自1997年洗钱罪写入刑法,到2011年,内地不到50人因此罪获刑。而香港一地,仅2009年就有307人。 对此,王新教授认为,中国在2007年起实施了反洗钱法,反洗钱的落实主要是实务操作的问题。

  2012年年初,罗俊城到香港时,在香港入境事务处被扣留,随后被捕。胡博士说:“在没定罪之前,这个年轻人应该在刑拘,不会被释放,当然也可以被保释。现在,正在因涉嫌洗钱罪,接受香港当局方面的刑事调查。”

  胡天龙介绍说,根据香港的刑诉程序,此案件的审理一般要经历4个步骤,依次是:侦查,由警队进行;决定是否起诉,主要考虑有无足够证据;法庭审判,控方负有举证责任,裁决必须由法官或者陪审团公开宣告;最后,如被告人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胡天龙针对罗俊城案目前的状况向记者解释,如果控方证据不足,需要放弃指控。

(责任编辑:杨翼、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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