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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政策

2013年02月07日19:19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2月7日电(记者朱瑶)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今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整合完善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项下的外汇管理政策。

    通知在内容上突出了以下特点:一是以登记管理为核心,大幅简化业务手续和审核材料。企业按要求办理了境外上市相关登记手续后,即可通过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无需再经外汇局核准。二是规范境外上市企业境内股东增持(或减持)其境外股份的资金汇兑等业务,为相关业务办理提供明确可循的依据。三是结合外汇局正在进行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整合工作,改进并完善境外上市项下数据采集及统计监测的制度和手段,在增强业务办理便利化程度的同时,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该类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首次发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许可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

  (三)境外发股结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公司出具境外上市登记证明,境内公司凭该证明办理境外上市有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拟根据有关规定增持或减持境外股份的,应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

  (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需要);

  (三)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另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股东出具境外持股登记证明,境内股东凭该证明办理后续增持或减持有关业务。

(责任编辑:朱瑶、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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