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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抑房价实效如何尚存疑问 各方利益博弈激烈【3】

2013年03月12日07:23    来源:经济参考报    手机看新闻

  专家解析:需打破既得利益障碍

  “你以为办四个户口本就能控制房源吗?”蛇年央视春晚中的这句话得到了各方呼应,也再次让住房信息系统再度进入公众视野,作为征收房产税基础的住房信息联网,距住建部“最后期限”已过了8个多月,而面对公众质问,住建部部长姜伟新的回答是,建设亦有相当的难度,但要继续努力把它建立起来。

  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早在2011年底,各地已完成技术方面的联网。贾康表示,“(房产信息联网)技术上没有问题,信息方面成为各种各样的孤岛,主要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有些部门和地方存在信息按孤岛来控制的冲动和相关利益,配套改革就要冲破这种既得利益阻碍。”

  “技术层面的原因不能算是原因,流动人口都能查清,房子查起来自然更容易。真正的阻力在于部分地方政府和官员。”财经评论员马光远指出,住房信息联网,大家怕什么?第一就是目前整个房地产市场房屋的供应是一个什么情况,比如现在老是讲北京的房子很缺,但是现在真的缺多少?怕房地产的真实信息跟大家预期的有距离导致房地产真正实现调整。第二个原因是,很多人拥有多套住房,但是又不敢公之于众。

  “管理部门也应更开明。”贾康指出,已“空转”物业税模拟试点,关于税基评估的模拟结果并未给出披露。他指出,无论是沿海发达地区、东北地区还是西部,试点都是要求对地面上所有的不动产确权之后,按照制造业、商业、住宅三大模式做不动产的税基评估,而评估结果也会很明确,因此,各地方政府应该更开明的透露信息,人们对其的信任也会越高。

  近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指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

  但专家认为,在全国联网未实现的背景下,不动产统计登记制度又将成为不给力的纸老虎。

  法理之争:合法还是不合法?

  立法程序的争议

  反对论:缺乏立法程序

  广东省政协委员、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表示,《立法法》第六条第八款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即使尚未制定法律,也需由全国人大和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自行决定开征房产税,与法相背离。”

  朱征夫表示,先试点还是先立法的争议不是小事,实质是对立法程序和公民财产的尊重。改革开放以来确实有摸石头过河、先试点再立法确认的习惯,但2000年《立法法》出台,就应该严格遵照执行。房产税作为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税种,一定要尊重公民的财产权,不能随意剥夺。

  全联房地产商会名誉会长聂梅生表示,从长远来看,房产税势在必行,但现阶段由于相关税的立法还没完成,因此,应该在经过新房产税立法等基础性环节后再进行扩大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也认为,与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不同,目前上海、重庆的房产税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都有明显变化。而按照税收法治原则,税收根本要素变更必须由法律来规定,不能仅停留在地方发文阶段。

  他认为,房产税作为极其重要税种,开征必须要在法理、情理上都站得住脚“也就是说,必须在经由全国人大讨论和立法之后,在全民基本形成共识的前提下铺开。”

  支持论:不用必须经过立法程序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认为,两地试点在法理上并不存在问题。因为房产税是在中国法规体系中有依据确立的税种,相关制度属于法律还是暂行条例都不妨碍这一性质。

  倪红日也表示,现阶段中国税制除了个别有立法外,大多是国务院条例。所以,为了稳定起见,房产税还是会以条例出现,并不用必须经过立法程序。

  “房产税试点征收并不是无规可依。”上海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2011年1月27日,国务院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而早在1986年国务院就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确立为我国法规体系中的税种,只是多年来对非营业性住房免征。因此说房产税未经立法,是对相关情况不清楚。

 

(责任编辑:李海霞、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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