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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财评:严格质量指标 防止各地“城镇化率竞赛”

卓贤

2013年04月16日07:24        手机看新闻

全面而准确地判断中国城镇化的真实水平,既不能全盘否定现有城镇化率指标,也需要对其进行修正。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2年中国城镇人口达到7.1亿人,城镇化率达到52.57%,已超过世界52.08%的平均水平。但有一些政策研究者认为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化率被高估,理由是超过2亿未获得城镇完整公共服务的农民工不应被计入城镇人口,35%的城镇户籍人口比重更能代表中国城镇化的真实水平。另外,不少地方政府将城镇化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也有人担忧地方政府继“GDP竞赛”后会形成新一轮“城镇化率竞赛”。因此,迫切需要构建一个兼顾城镇化水平和质量的指标,以遏制部分地区片面追求“数量城镇化率”乃至形成数字水分的倾向。

城镇常住人口是由不同群体构成的,而不同人群的“城镇化程度”是不一样的。在现行城镇化率指标(城镇常住人口/全国总人口)基础上,如果能为不同群体赋予不同的权重,那么就有可能计算出“加权城镇化率”。如果说拥有城镇户口的居民享有完整的公共服务,那么可以认为其城镇化权重为1。而对于非城镇户籍的流动人口来说,我们并不能认为其丝毫没有享受到城镇的公共服务,合理的判断是他们的城镇化权重在0和1之间。我们可以从以下三重视角来考察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城镇化权重。

一是反映社会保障的“五险一金”指标。根据原人口计生委的调查,流动人口的“五险一金”覆盖率并不高,六个指标的平均值仅为14.95%。

二是反映农民工和城市职工同工同酬程度的指标。原人口计生委的调查显示,2011年农民工人均月收入为2250元;而2011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工资3538元。我们用农民工占城镇居民收入的比重反映农民工就业保障水平,其值为63.32%。

三是反映家庭完整度的指标。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劳动力进城阶段,二是夫妻进城阶段,三是子女进城阶段,四是老人进城阶段。随着对流动人口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中国农村人口迁移正呈现第三和第四阶段的特征。我们用“夫妻一同流动比例×子女一同流动比例”来定义家庭完整度。根据原人口计生委的调查,2011年夫妻一同流动的比例为85.2%,携带子女流动的比例为62.30%,两者相乘得到了53.08%的家庭完整度。

我们对三类指标各赋予三分之一的权重,最后得出的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城镇化权重为43.78%,这意味着他们的城市生活是不完整的,要被打上约56%的折扣。据此,我们可以计算出2011年中国的加权城镇化率为43.06%。与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化率相比,加权城镇化率低了8.2个百分点;与35%的城镇户籍人口比重相比,加权城镇化率高出8.1个百分点。利用加权城镇化率分析中国的城镇化水平,既能够反映越来越多的人常住于城镇的事实,又能够反映城镇化质量的动态变化——如果加权城镇化率与名义城镇化率之差缩小,则表明城镇化质量得以提高。

我国未来城镇化的发展,要在继续提高城镇化水平的同时,更加注重质量的提升。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推动高质量的新型城镇化。

首先,建议利用“加权城镇化率”指标形成对地方政府的正面激励。“十二五”规划将城镇化率列为预期性指标,发改委将城镇化率作为对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的指标,各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关考核办法。如果用现行城镇化率指标作为地方城镇化工作的评判标准,有可能扭曲地方政府行为。建议参考本文提出的“加权城镇化率”,制定更科学的城镇化统计指标,同时考察城镇化水平和质量的变化,有效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在“加权城镇化率”的导向下,地方政府既可以吸引更多的流动人口聚集于城镇,也可以通过完善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来提高这一群体的城镇化权重。特别是在未来城镇人口数量增长放缓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必须着力在公共服务上下功夫,才能通过改善城镇化质量来提高加权城镇化率。因此,将加权城镇化率作为各地政府推动新型城镇化工作的考核指标,比单纯使用现行城镇化率考核地方政府更符合科学发展观。同时,计算加权城镇化率不必改变现有城镇人口的统计体系,与现有城镇化率可对接、可比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地方对城镇化率指标“注水”的可能。

第二,加快城乡制度改革,为提高城镇化质量创造动力。无论是城镇人口的增长,还是城镇化质量的提升,都需要相关城乡制度改革的配套。只有改革当前束缚城乡要素流动的土地管理、社会保障、住、教育、医疗等制度,才能增加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意愿,提高农村转移人口的消费倾向,为高质量的新型城镇化创造重要动力。

第三,制定合理的大中小城镇体系方案。一是未来沿海大型城市要通过建设城际交通基础设施、区域市场体系等措施,形成集聚效应和扩散效应更高的城市群,促进与周边中小城镇的协同与融合,缓解中心城区“大城市病”的压力;二是中西部地区要完善核心城市的市政设施和产业基础,提高核心城市对要素的集聚功能,形成新的区域增长极;三是加大对具备一定人口、产业基础的小城镇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解决“就地城镇化”的瓶颈问题。(作者供职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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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夏晓伦、谭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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