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项禁令规范房产中介
吃差价、阴阳合同、骚扰电话、隐瞒房屋信息等均被禁止
轰动的“张金凤案”后,中介机构为赚钱故意规避风险等行为广受社会的关注和批评。昨日,市住建委联合市发改委等三部门公布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中介机构及业务人员,不得从事“吃差价”、协助避税、骚扰当事人、隐瞒房屋信息等20项行为。公众可在本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住建委。
“吃差价”不被允许
亮点1
“吃差价”不被允许
原文
禁止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采取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设置房屋租赁空置期等其他方式赚取差价。原来接受当事人委托代收代付房屋租金等费用的中介机构,应当于自规定之日起停止接受新的代收代付委托。对于还在合同期内的业务,则要主动与委托人签订补充协议,并于规定时间前将租金支付方式调整为租赁双方自行划转。
解读
“托管”不能两头赚
在北京的租赁市场,分为居间租赁和代理租赁两种服务方式。其中,代理租赁就是市民熟知的房屋“托管”或者“房管房”,不仅黑中介在做,一些大中介也有“托管”房源。
“房管房,是中介赚钱的大头。”一位从事经纪人行业的业内人士介绍,按照市场惯例,中介机构在从业主手中收取房源时,通常会签订1到2年的租赁合同,并且要求业主提供2个月的空置期,空置期内免除房租。接着,中介机构再把统称为“房管房”的房源,承租给租房人,不仅要收取1个月的租金做佣金费,而且租金定价一定比和房主约定的价格要高。
“可实际上,北京的租赁房,最多15天就能完成周转,根本不会发生空置2个月的情况。”这位人士透露,以一套两居室为例,中介会在淡季以4000元的月租拿下代理权,转手再以5000元的价格出租,一笔业务一年就能赚25000元。如果再打隔断分租,利益更高。“若是真能严格执行禁止‘低进高租’的行为,房屋‘托管’业务将不再有市场。”
同时,意见稿中还特意明确,同一宗房屋租赁经纪业务中租赁双方续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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