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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3】

杜宇

2013年07月12日20:39    来源:新华网    手机看新闻

  扩大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意见》明确:“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说,按照现行政策并结合《意见》的规定,各类棚户区改造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第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三,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位负责人说,为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新的政策中,将允许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仅可为国有企业的限制。

(责编:王千原雪、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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