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9月29日电 (记者顾兆农、付文)审计结果运用不充分,责任追究不到位,履审履犯、违规不改的现象普遍存在。如何杜绝这些情况?日前出台的《湖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界定和问责有章可循。这份由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的《问责办法》明确,各级各相关单位负主责的“一把手”,是经济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将42种履责不当的情形一一列出;规定8种问责方式,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据了解,省一级出台领导干部经济问责办法,在全国尚属首次。
湖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侯长安表示,责任政府由政府责任、责任追究和政府回应等三部分构成,其中责任追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关键。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促进领导干部依法依纪依规履行经济责任,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是关键,严格问责追责是保障。《问责办法》的实施,为强化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这是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成为“铁笼子”、充电的廉洁“高压线”的创新举措。
按照《问责办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重点掌握4个方面的情况:一是中央和省委重大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贯彻落实情况、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要民生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二是政府投资、公共资源交易和处置、市场准入等政府资源配置中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三是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厉行节约、坚决杜绝公款浪费规定的情况,特别是“三公”经费、会议费、收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和津补贴、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情况;四是领导干部重大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贪污受贿问题。
《问责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的七类情形,对每种情形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涵盖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方面,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规定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也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必须遵守的主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