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近日明确,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与此同时,10个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名单也已公布。这一新政的出台让不少人开始担心“信政合作”——这一信托公司极为重要的业务的前景。
对此,信托业内人士认为,信托公司在早前开展信政合作业务时,就要求交易对手必须是监管部门发布的地方融资平台名单之外的公司,所以,从目前看影响不会太大,但可能会导致信托公司在与具有自主发债权的地方谈判融资成本时,处于被动局面。
试点对信政合作影响不大
国务院日前批转的《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明确提出,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制度,开明渠、堵暗道,明确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5月21日,财政部在其官网公布《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依据该《办法》,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同时,财政部还公布,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对媒体表示,所谓“堵暗道”,就是要减少隐性发债。而“信政合作”信托业务作为政府隐性发债方式之一,是否会受到影响呢?
所谓“信政合作”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与各级政府或其设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合作开展的信托投融资业务,主要集中于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城市建设等领域。
某中部信托公司高管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较早之前,信托公司做“信政合作”类业务,就要求交易对手是不在银监会下发的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内的公司。
“实际上,现在地方进行融资时,会成立好几个公司,我们只和不在名单里的公司合作。”一位信托经理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说。
前述信托公司高管认为,从目前来看,这一《意见》对信政合作业务的影响不会太大,但具体影响还有待于《意见》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至于地方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他认为,目前只是试点,而且还有额度限制,总体影响也不大。
华融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认为,地方政府对于信托这一融资渠道的依赖性或会因之下降,但并不会就此与信托绝缘,因为这还取决于地方自主融资的进程以及自主发债额度对于地方融资的满足程度,况且目前政策尚于逐步试点推广过程中,所以信托的机会依旧存在。
某南方信托公司高管亦认为,这一试点对信政合作的影响并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政府有了自主发债的权利后,使得信托公司在和地方谈判融资成本时,较之前处于被动局面。
一季度信政合作创新高
“其实,现在信政合作类产品还是比较好卖的。”前述南方信托公司高管说,投资者的逻辑是,这类产品的背后有地方做担保,要比房地产项目风险小很多。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信政合作的“魅力”也在于此——税收的强制性以及强大的再融资能力都是重要的还款保障。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信政合作类业务的占比已经达到9.17%,成为自2011年二季度以来的最高值(2011年二季度,这一数据是7.87%)。
“相比房地产项目,信政合作因为背靠政府,所以还是比较好做。”一位信托经理认为,这或是信政合作业务高企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值得注意的是,信政合作类业务并非没有风险。前述信托公司高管透露,一些实力较弱的地方在项目到期时,因为财力不支,往往会选择将信托计划展期。
“所以,信托公司一旦开始做这类业务,就要做好和该地方长期合作的准备。”前述信托公司高管如是说。
此外,信政合作业务比例的上升,也与一些信托公司自身有关。前述信托经理说:“一些地方小的信托公司,大股东本身就是地方政府,所以很大程度上就是地方的一个融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