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收企业10万元好处费,原本该罚98万的,最终只罚了32万。南京市鼓楼区工商分局原局长王某受贿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有期徒刑10年半的一审判决。
受贿10万一审获刑10年半
据秦淮区法院审查认定,2004年9月,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在查处江苏一家贸易公司非法经营剧毒化学品案件之初,公司董事长徐某通过他人介绍,结识了时任鼓楼工商分局局长的王某。徐某随后到鼓楼工商分局的局长办公室找王某,陈述公司困难,请求对公司减轻处罚。
经鼓楼工商分局研究决定,对涉案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2万余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98万余元的处罚。2004年11月16日,鼓楼工商分局将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徐某。徐某认为罚款过高,到局长办公室找到王某,请求降低处罚幅度。在王某的授意下,鼓楼工商分局于同年11月24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万余元,并处罚款32万余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决定。12月上旬,王某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秦淮区法院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
自称被逼供,局长要求二审改判无罪
一审判决后,王某上诉称,侦查人员诱供、逼供获取的有罪口供,证据细节上有诸多矛盾,请求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他无罪。王某的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的认定和论理不能成立,要求对行贿人徐某进行测谎。王某的辩护人称,王某的有罪供述是谎供,原因在于逼供、诱供、引供。侦查机关程序违法,对他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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