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18日电(贾兴鹏)今日,审计署网站公布移送至2014年5月已办结的35起经济案件和事项处理情况。其中,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不实,被罚款30万元,4高管被警告。
审计署在审计中发现,2011年,该公司在组织资产收购过程中,未按规定披露交易对方的情况及交易双方之间的关联关系。2013年2月,审计署将该问题移送证监会处理。2014年5月,证监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罚款30万元;对刘革新和另4名高管给予警告,分别处以罚款5万至3万元。
2014 年 6 月 4 日晚,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9 号)。证监会认定科伦药业存在的违法事实包括两点。首先,该公司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不真实。2011 年 3 月 15 日,科伦药业发布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收购君健塑胶有限公司的公告》披露科伦药业与崇州君健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健塑胶”)的原股东四川惠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丰投资”)没有关联交易。经查,科伦药业与惠丰投资构成关联关系,因此,科伦药业披露其与君健塑胶原股东惠丰投资没有关联交易的信息不真实,科伦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其次,科伦药业《2010 年年度报告》和《201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科伦药业《2010 年年度报告》和《2011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与君健塑胶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经查,科伦药业与君健塑胶构成关联关系,2010 年和 2011 年,科伦药业以公允价格向君健塑胶采购塑料组合盖 238,855,028.54 元和 414,129,974.02 元。科伦药业的上述行为属于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证监会决定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 30 万元罚款,有责高管也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