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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规范银行理财业务 提出四项基本要求【3】

2014年07月11日19:59    来源:人民网-理财频道    手机看新闻

六、理财业务事业部制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在授权范围内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在经营管理上有较强的自主性;

(二)有单独明晰的风险识别、计量、分类、评估、缓释和条线管理制度体系;

(三)拥有一定的人、财、物资源支配权,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自主配置资源;

(四)拥有一定的人员聘用权,建立相对独立的人员考核机制及激励机制。

七、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经营活动应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一)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信息技术系统,能够支持事业部的规范运营与银行理财产品的单独核算;

(三)制定了理财业务风险监测指标和风险限额,并已建立完善单独的会计核算和条线内部控制体系;

(四)有符合相应资质且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团队;

(五)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及时、准确地报送理财产品信息,无重大错报、漏报、瞒报等行为;

(六)银行业监管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八、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销售活动应按照风险匹配的原则,严格区分一般个人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进行理财产品销售的分类管理,提供适应不同类型客户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严格风险自担。

对于一般个人客户,银行只能向其提供货币市场和固定收益类等低风险、收益稳健的理财产品;银行在对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后,可以向其提供各类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

九、银行应将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管理,并对理财业务事业部风险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银行可积极探索建立理财业务的风险缓释机制,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促进理财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

十一、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人属地监管原则推动银行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

十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综合运用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监管措施,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对银行理财业务的运营情况进行理财业务年度监管评估,并将年度监管评估结果纳入对银行的年度监管评价,作为机构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

十三、银行应于2014年7月底前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已有理财业务开展情况以及事业部制改革的规划和时间进度,并于2014年9月底前完成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未按时完成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的银行,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审慎监管措施。

十四、银行违反上述规定开展理财业务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进行查处。

十五、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事业部制改革,依照本通知执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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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晓琴、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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