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超前或者滞后的法规,监管者不仅需要依法律授权行政,也需要依公平正义履职,最重要的是保证这一切开放透明
沸沸扬扬的光大“乌龙指”事件,时隔一年再起波澜:近日,相关民事索赔案在上海正式开庭,共有61件诉讼合并审理,各方围绕“内幕交易行为”展开激辩;18日,本是光大原高管杨剑波告证监会案的宣判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最后时刻通知再延期三个月。其实,相比一时一案的判决结果,再议、反思此事背后的法治得失,更有价值,也更紧迫。
且将时钟回拨到去年的8月16日11时05分,上证综指突然暴涨5.96%。据查,是由于光大证券套利系统出现技术性故障,自行以234亿元巨额申购,实际成交72.7亿元,引发大盘指数短时大幅波动。“乌龙指”发生后,光大证券既没有“戒绝交易”,也没有及时“碎片化披露”,反而通过卖空、卖出以对冲风险。事后,证监会对光大以及其相关责任人做出了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处罚。而杨剑波则因为不满对其个人的处罚,一纸诉状将证监会告上法庭。
对“乌龙指”当天发生的客观事实,两案的控辩双方都无异议,关键在于证监会的监管行为虽然得到兜底授权,对内幕交易却无行政处罚的细则规定。同时,对于因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诉讼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投资者损失如何计算、因果关系如何认定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文支撑。
“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2006年施行的证券法,说起来还算是“新版”,却已跟不上瞬息万变的市场。在社会系统愈发复杂的今天,监管者常常要接触很多来不及备案的新情况,甚或面对没有列举出来的“违规”。这样的背景下,实时检视和完善相关法律规章,确保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成为不容回避的法治课题。
资本市场是个法治市场,离开法治的约束不可想象。18世纪初,英法股市的“泡沫危机”,主因便是早期市场操纵、欺诈行为的泛滥与失控。美国1929年造成大危机的股灾,根源也是百年股市中,没有统一的成文法,没有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共机构。博时基金原基金经理马乐,拿着200万元的年薪,还搞内幕交易“老鼠仓”。日本“活力门”总裁堀江贵文,靠伪造财务数据发达,丑闻曝光令日本股市深度震荡。
说到底,保护企业趋利,虽是市场繁荣的重要促动因素,却不能因此故意侵害投资者利益。许多时候,被监管者并非不了解其行为对市场可能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利益让其选择不作为或者打擦边球。对于这种倾向,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监管者都需要有极大的担当。这不仅是金融领域的监管要诀,其他领域的监管也是同理。面对超前或者滞后的法规,监管者不仅需要依法律授权行政,也需要依公平正义履职。最重要的是保证这一切开放透明,在事实论证和利益博弈中去辨析一条最符合现实需要和成本负担的监管之道。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要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合力。正如监管部门所检讨的那样,一线监管存在的纰漏亟待补上,快速反应能力的培育亟待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边界亟待划清……核心则在对内幕交易、信息披露做出更多、更详细的规范,确保市场安全有效规范运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信息获得权,从而把他们从孤立无援中解放出来。
杨剑波曾坦言,这起诉讼,“至少可以起到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作用”。这句话,其实证监会也认同。“乌龙指”衍生出的两起案件,无论结果如何,都将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出台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提供实践基础。一次有争议的监管,以及随后的依法维权,恰恰是司法自我完善的重要途径。看到“乌龙指”背后的法治价值,我们才能看到现代性监管在中国逐渐成熟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