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526套职工住房、反复腾挪将国有资产转移到自办企业……随着广西国发林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发公司)总经理安明明等人侵吞国有资产案进入公诉阶段,其涉嫌利用改制、转让和拆迁,非法侵吞国有资产和拆迁补偿款近7000万元的案情逐步曝光。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安明明曾是优秀企业家,但在职工眼中却是独断专行的“土霸王”,工厂变成了他的“独立王国”。这一国有企业负责人贪腐案,既暴露出国企改制存在监管漏洞,也凸显国企成为“家天下”后的种种问题。
7本假账侵吞国资1641万
“在广西林业造纸厂改制过程中,安明明等人在20天内伪造了7本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的假账,侵吞国有资产1600多万元。”柳州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说。
广西林业造纸厂(以下简称林纸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由自治区林业厅主管,拥有林纸厂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自治区林化工业公司合资组建的国有大型企业广西国发林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25%的股份。2003年3月,林纸厂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鹿寨国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前,林纸厂收购了自治区林化工业公司持有的股份。
公诉机关称,在改制过程中,被告人安明明等人为实现鹿寨县国林纸业公司低于实际价格购买广西林业造纸厂的目的,组织或指使其他财务人员用复制等方式伪造林纸厂1996年至2002年的财务会计资料,采取重复虚列银行利息、人员奖金、房屋修缮费用、企业资产折旧费等手段,并将这些伪造资料作为企业改制资产评估的依据,从而降低林纸厂的净资产。通过这些手段,共计侵吞林纸厂国有资产16410256.7元。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7本假账看到,账面凭据全是复印材料。办案人员指着一本1996年的账本上制单人“黎庆锋”说:“经查实,这名财务人员是1998年进厂的,却‘穿越’到1996年的账本上担任了制单人。”事实上,在1996年至2002年6月期间林纸厂并没有生产经营活动。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一份请示笺显示,在这份同案被告、财务人员陶智梅和莫浩锋打的报告上,有在清产核资时为了降低林纸厂的净资产而把应由国发公司承担的利息费用转由林纸厂来承担的内容,同案被告、原国发公司副总经理洗惠英签署“转呈安总批示”的意见,安明明在请示上签了“可”字。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在用假账降低公司资产后,2003年2月26日,安明明指使财务人员挪用广西林业造纸厂258万元,作为被告人安明明等10名股东入股鹿寨县国林纸业公司的注册验资款进行验资。随后,鹿寨县国林纸业公司付出很少的资金完成了对林纸厂的改制,变成了以安明明为大股东的民营股份制企业。
阴阳评估报告价差2.3亿
“两份评估报告,净资产一份被评估为9000万元,另一份则被评估为负1.4亿元。负资产的报告用于买厂,正资产的用于卖厂。”办案人员说,通过这一阴一阳两份报告,安明明等人达到了从中渔利的目的。
在林纸厂改制为鹿寨县国林纸业公司后,安明明还继续担任国发公司总经理。2006年5月和9月,鹿寨县国林纸业公司分两次购买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持有的国发公司全部股份。
“天健资产评估公司”2006年4月20日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国发公司的净资产为负1.4亿元,这一报告被用于购买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股权。而“起元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证实国发公司的资产是9000万元。
办案人员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鹿寨县国林纸业公司购买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持有的国发公司全部股份后,安明明等人将公司迅速转让给了印尼金光集团。相关调查还指向金光集团负责收购的中国区雇员支取了安明明转入一家“皮包公司”的500万元。
检察机关还查明,2005年12月,被告人安明明在任国发公司总经理期间,指使被告人冼惠英等人 将 鹿 寨 县 国 林 纸 业 公 司 向 国 发 公 司 的 借 款33536590.4元,直接转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向国发公司借款,后又授意财务人员在国发公司财务账上用应分而未分给各股东的股利冲销上述债务。减除鹿寨县国林纸业公司应分得的股利,被告人安明明、冼惠英等人为股东的鹿寨县国林纸业公司通过账面上的操作,非法侵吞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国有资产2152多万元。
办案人员说,安明明转移资产的行为由来已久。在鹿寨县国林纸业公司、广西林业造纸厂服务开发公司、鹿寨县三鑫工贸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友好协商”后签订的《协议书》上,广西林业造纸厂服务开发公司将2273万元资产连同“公司负债”“年度利润”一起转让给了鹿寨县三鑫工贸公司。安明明是这三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其中广西林业造纸厂服务开发公司为集体企业,国林纸业公司、三鑫公司是私营企业。
“经过这一腾挪,集体资产就变为了私人资产。”办案人员说,这些资产包括经营性房产及配套设施资产5处、非经营性房产4处、车辆6台、猪场1家、码头1个。
“房爷爷”侵占职工住房526套
“我们住了几十年的房子,怎么就成了安明明一个人的?”在《经济参考报》记者掌握的多封举报信、求助信上,国发公司职工无不感到愤怒,称安明明是超越“房叔”“房嫂”的“房爷爷”。
据办案人员介绍,1996年前后,居住在厂内宿舍楼的职工响应国家的房改政策,向厂里交纳了购房款,但林纸厂并未将职工的购房款交到政府房改部门办理房产证,而是向职工发放工厂印制的《住房证》。到2003年林纸厂改制时,厂里将职工原来交的购房款变性为租房款,按照职工居住时间长短收费,多还少补。
职工梁某某持有的《住房证》显示,封面上印着《广西国发林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住房证》字样,内有一张《住房价格评估表》,显示当时房屋价值为9577元,他交了优惠后的房款6703元,表上盖有林纸厂和法人代表安明明的印章。
检察机关查明,在林纸厂改制过程中,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将林纸厂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剥离,不纳入林纸厂改制范围,这些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坐落于林纸厂生活区内11栋职工宿舍、招待所以及生活区河堤防护工程、生活区绿化工程、生活区道路等。
2006年8月,未经主管单位林业厅许可,安明明指派人员向鹿寨县房地产管理所及有关部门申请,并获批准将上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由林纸厂变更到鹿寨县国林纸业公司名下。
2009年,柳州市实施柳东大道延长线工程项目,需要拆迁林纸厂多栋宿舍楼。2010年1月,安明明隐瞒事实,以鹿寨县国林纸业公司作为上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的主体,私下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并要求拆迁方拆迁补偿款3000多万元转入被告人安明明控制的私营公司鹿寨县三鑫工贸公司账上。
在领到拆迁补偿款后,安明明勒令职工限期搬家。此时,工厂职工发现自己住了几十年的房子突然变成了安明明一个人的,之后进行长达3年多的持续上访维权,工厂改制中的相关问题才被暴露出来。
在案件侦破后,这一被阻碍长达4年之久的公共道路工程才得以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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