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1月30日全文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意见稿》规定,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笔者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利国利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改善金融效率、消除尾部风险,对银行股估值而言具有正面意义。存款保险制度为包括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存款利率上限放开在内的后续改革措施铺平了道路,将推动中国的金融改革走向更深处。
第二,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储户的资金安全。长期以来,中国储户在银行存钱时,把国家担保视为“潜规则”,而存款保险制度则是从法律层面确保了储户的资金安全。依法治国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储户的资金安全靠法律来保障远比靠“潜规则”来保障要靠谱儿得多。
第三,存款保险制度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公开数据显示,存款保险制度已存在超过80年时间,最初起源于美国,目前已有111个国家(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国际社会的金融实践已经证明,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现代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还是从中国的国情而言,存款保险制度都将利国利民。(王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