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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從事公募業務 私募基金管理能力面臨考驗

2013年01月11日08:54    來源:中國証券報    手機看新聞

  在新基金法框架下,私募機構將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這對於大部分私募而言仍是“水中月”。公募業務和私募業務的差異性,對私募機構而言,在人力配備、成本、風控等方面上也是挑戰。

  迎來發展機遇

  根據去年底公布的新基金法和正在征求意見的《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証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私募將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相關文件顯示,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期限、管理的基金資產規模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國務院証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

  銀河証券胡立峰認為,根據新基金法的規定,基金的范圍大幅度擴大,不僅包括公募基金,也包括大量的非公募基金。新基金法從“公開募集”和“非公開募集”兩個方面對基金進行規范,在現有公募基金之外,也把現有大量進行証券投資的私募產品納入基金法調整范圍。以放鬆管制、加強監管為導向,促進公募基金向財富管理機構全面升級轉型。

  對於此輪重修《証券投資基金法》,廣東乾陽投資董事長何輝認為,這是有關部門首次從法律上承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有了合法的身份地位,有法可依,可以較大激發有志於私募行業者的從業熱情。

  何輝表示,以前私募憑借信托平台發行產品,新《基金法》實行后,私募在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即可以直接募集資金,監管部門對惡意操縱股價、內幕交易等違規操作的監管更有經驗,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投資者對私募管理人違規操作的擔憂,進一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防范系統風險。

  考驗私募機構管理能力

  通過信托發行的私募產品,需要支付高昂的信托証券賬戶費、信托托管費等。何輝認為,私募直接發行產品后,就不再需要支付此等費用,從而可以適當提高私募管理費,有利於私募基金運營的改善和行業的良性發展。當然,在短時期內,由於通過信托平台發行產品因同時有信托和銀行的介入,投資者的認可度可能更高一些,相信隨著時間推移,各方面條件的完善,私募公司直接發行產品將成為主流。

  深圳融智投顧研究中心副經理彭曉武表示,這對私募機構來說,一方面給予了私募機構做大的平台渠道﹔另一方面由於公募業務和私募業務的差異性,對私募機構而言,在人力配備、成本、風控等方面上也是挑戰。

  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仍然具有較高的進入門檻。據相關文件,私募機構開展公募業務的要求包括實繳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連續三年盈利、近三年資產管理規模均不低於30億元。資產規模對於大部分陽光私募而言,仍是短時間難以邁過的坎。目前資管規模確定已超或接近30億元規模的私募管理公司包括上海澤熙、上海朱雀、上海重陽、深圳民森、尚雅資產、淡水泉、北京星石等,數量不超過十家。

(來源:中國証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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