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証監會研究中心,北京証券期貨研究院
新世紀以來,美國期貨市場產品創新步伐逐步加快,為美國期貨市場保持全球領先地位奠定了堅實基礎。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2000年新上市期貨產品15個,此后十一年平均每年上市新品種達83個,其中2009年最多為241個。期貨產品創新是確保期貨市場功能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前提條件。研究借鑒美國期貨產品創新機制,對推動我國期貨市場創新發展,進一步增強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具有積極意義。
一、期貨新產品開發的創意來源
CME期貨新產品開發的創意大都來源於會員、客戶及交易所對商品、証券和場外市場發展趨勢的跟蹤研究。期貨產品的創新要立足於市場的實際需求,是符合期貨市場參與者各方利益的產物。一個好的期貨產品同時必須符合兩大特征:一是期貨合約必須簡潔,如當前大量新產品的開發就是對傳統產品的簡潔化﹔二是必須具備交割功能,因為交割程序是聯系商業客戶與其他市場參與者的重要機制,也是期貨產品具備經濟功能的最重要因素。
二、期貨產品創新的重要基礎
(一)市場基礎
傳統的基准產品包括外匯、股票指數、利率和商品等。要進行產品創新必須找到“新興”的基准產品。一是要從市場走勢和櫃台市場(OTC)衍生品中尋找新興基准產品的創意。二是解決相關許可問題,這關系到創新的“可操作性”。三是新的市場需要加強營銷和投資者教育。
(二)技術基礎
一是要考慮期貨產品的創新是否具有可行性。二是產品創新還伴隨著合約設計技術的創新,如變額合約、指定日合約、全球結算機制等。
(三)監管基礎
CME集團是在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的監管框架下運作的。產品創新需要考慮傳統的監管環境是否可以突破。
三、期貨新產品開發的重要步驟
新產品從形成創意到最終上市,需要經歷一系列流程。CME的成功經驗是對每一個新產品從形成創意到最終上市,都遵守以下五個重要步驟:
(一)市場潛力及研發次序評估:CME的“七步法”
期貨產品創新必須首先選擇好“基准標的”(Benchmark)。這一標的(商品、指數、外匯等)一方面必須基本發展成熟,另一方面新產品推出還需要抓准時機,及時挂牌,使產品能夠享受競爭的先發優勢。然后再應用“七步法”來評估產品市場潛力和研發的優先次序。
“七步法”是指需要對新產品的市場潛力和研發優先次序作評估的七個步驟:
第一步,產品價格是否具備透明度及波動性。雖然有時期貨價格會受到操縱,但是期貨產品能提高市場的透明度,而市場的透明度又能防止價格操縱。價格波動同樣非常重要,因為它提供了投機機會和對沖需求。理想的市場品種應該結合較明確的價格長期趨勢和較大的價格波動幅度。
第二步,是否存在競爭性的大型現貨市場。現貨產品的交易規模(較大的成交額或換手率)是對應期貨品種上市挂牌的主要考察指標。同時,現貨市場規模和收益率的發展趨勢也需要著重考慮。而且需要對現貨市場結構進行劃分,判斷市場屬於競爭市場、寡頭市場還是壟斷市場。理想的狀態是市場中存在許多潛在的商業買家和賣家。
第三步,現貨市場是否缺乏合適的交叉避險工具。產品創新要考慮到相關性高的產品之間是否有交叉避險功能,同時還要考慮到備用對沖工具的基差風險和流動性情況。
第四步,對客戶利益進行評估。要調查和評估主要客戶(如自營商、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的需求。理想情況是有自願的做市商。確定產品的同時也要確定戰略伙伴。
第五步,符合監管規章。監管機構通常對每個產品都有一套相應的監管標准。ETF期貨同時受CFTC和美國証券交易委員會(SEC)的監管。而OTC市場的外匯衍生品(FX)和利率互換產品(IRS)不受監管。
第六步,評估現貨市場的同質化程度。由於存在等級溢價或折扣,分散的市場可能無法實現大量的流動性。期貨市場的發展則能促進現貨產品的標准化。
第七步,評估其他交易所同類產品的市場競爭情況。考慮與其他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市場競爭的情況,如新產品是否能在市場中佔據主動權。
(二)產品概念設計
設計一款期貨產品需要滿足對應現貨產品的運輸、交割和交易的特定要求,並形成草案規范。通常需要簽訂支付合約來為交易提供保障,如果有必要也可以採取現金結算。同時,需要與市場參與者共同驗証產品的概念、設計和草案規范,必要時根據反饋重新制定合約細則。
(三)技術問題、許可問題和其他障礙
期貨產品上市前要獲得必要的許可証明,解決相關知識產權問題﹔解決監管或法律相關問題﹔解決重大技術和操作問題。
(四)審批程序
新產品上市前要獲得交易所內部的支持和批准,並進行產品成本收益分析。必要時還需要獲得監管部門的批准。
(五)投放市場和營銷
協調產品投放過程,建立產品維護程序。利用宣傳資料、技術介紹、研討會、客戶來電、維護做市商等方式來協助市場營銷。監控市場的發展,在必要時修訂合約。評估哪些方面進行的好,哪些方面進行的不好。
四、期貨產品創新的監管環境:確立“以原則為導向”監管理念與建立交易所“自我許可”制度
2000年后,美國對期貨交易所實行“以原則為導向”的監管理念和建立新產品上市“自我許可”制度(Self-certification),極大地釋放了市場創新動力,促進了期貨新產品的研發。
一般來說,期貨新產品在投放市場之前必須獲得監管部門的審批或許可,監管約束的強弱對新產品能否順利挂牌影響較大。《2000年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CFMA)是美國期貨監管政策轉變的一個重要分水嶺。該法案頒布后,“以原則為導向”的監管思路成為期貨監管工作的主要指導思想,期貨市場放鬆管制的監管法規框架基本確立。
在具體操作中,CFTC依據《2000年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制定了18項“核心原則”作為監管工作的“最終規則”(Final Rule)﹔然后,根據“核心原則”的理念,結合日常實際工作流程又制定了相應的“指導性規則”(Proposed Rule)。由於監管理念的創新和監管方式的轉變,期貨新產品的開發模式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一方面,在2000年之前新產品上市受到的監管約束較多。2000年之后,期貨產品創新的“自由化”傾向明顯,新產品開發的主要目的是擴大期貨產品的廣度以促進交易。例如,交易所先后開發出了相當規模的另類品種,如氣溫期貨、颶風期貨、碳排放期貨等。
另一方面,監管機構對新產品的審批方式也發生了重要變化。2000年以后,交易所“自我許可”制度得到了廣泛地應用。“自我許可”制度是CFTC根據《2000年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的要求對交易所進行的一項授權,法案規定當交易所上市新產品時,可以向監管部門提交材料証明新產品的設計符合所有“核心原則”,然后交易所可“自我許可”產品上市。審批方式的改變簡化了新產品上市的監管流程,縮短了新產品上市的時間。目前,美國期貨交易所如果選擇“自我許可”制度,則在提交的材料齊全的條件下,新產品最短僅需1天即可實現挂牌交易。
除了“自我許可”制度外,新規則也允許交易所自願選擇向監管部門申請審批,該審批一般需要45天,即使產品過於復雜,審批期也不超過90天的。對於休眠產品(Dormant Contract)(長時間沒有交易的產品)激活大致需要10天審批。
五、期貨產品創新:技術進步與交易所改制的促進作用
新世紀以來,信息技術進步和CME集團改制也促進了新產品開發。
一方面,電子交易被廣泛應用於期貨交易,促進了期貨交易在全球的推廣。CME Globex全球交易系統更是延長了傳統期貨產品的“保質期”,改變了新產品的開發節奏。
另一方面,CME集團2000年完成股份制改革,並於2002年上市。追求利潤成為公司首要目的,新產品的開發戰略也更加注重盈利。目前,CME集團一款新產品開發的平均成本在10萬到13萬美元之間。
六、期貨產品創新:如何把握市場機遇
在研發周期的“上游”選擇“新興基准”產品,把握“先發優勢”。
已有產品的交易資金池一般很難打破。為應對期貨市場激烈競爭,產品創新尤為重要。傳統的創新方法是在現貨市場或場外市場中尋找具備在交易所上市條件的產品。但該類產品目前基本已被開發,這就需要尋找“新興基准”標的。因此,要在研發周期的“上游”尋找尚未完全具備上市條件的產品。這類產品在短期內的成交量較小,而期貨交易可以通過延長產品周期來改變產品推出的模式。
七、期貨產品創新:金融危機后監管環境的變化與影響
受2008年次貸危機的影響,美國金融監管趨嚴,以《多德—弗蘭克法案》(Dodd-Frank Act)為代表的新監管制度對金融領域的許多方面有較大影響,其中對期貨新產品開發的影響利弊不一。
一是,在《多德—弗蘭克法案》框架下,CFTC對原有的關於交易所監管的18條“核心原則”進行了大幅修改,並增加了5條新的“核心原則”。新的23條“核心原則” 對交易所的監管更加嚴格,例如要求交易所的公司治理更加完善、財務狀況更加穩健等。新法案還要求交易所對市場和產品隱含的系統性風險有更多的關注和防范措施。因此,在《多德—弗蘭克法案》通過后,交易所對新產品的開發更加謹慎。
二是,從目前市場的運行情況來看,《多德—弗蘭克法案》在監管理念上,並沒有改變美國2000以來金融“自由化”傾向。金融危機后的期貨監管思路也並沒有脫離“以原則為導向”的框架。雖然新法案對“核心原則”進行了修正和補充,但是總體上來看,“新23條”仍然給市場以較大的創新空間。
三是,《多德—弗蘭克法案》極大地加強了對場外市場的監管。例如,在金融危機之前,場外市場的交易清算並不在監管范圍內,但目前場外市場的交易活動大都需要在交易所內進行集中清算,CME集團在近兩年也相應地開發了眾多清算類產品,以滿足市場的需要,客觀上促進了新產品的推出。
八、期貨產品創新:CME在金融危機后的新變化
金融危機以來CME集團新產品開發模式發生了新的改變。
一是在CME Clearport清算系統成功運作的基礎上,CME開發了大量清算類產品,如對原有場外交易產品進行集中清算服務。二是CME集團的發展戰略更加注重美國以外的市場,通過增加對國際市場的營銷網絡來推動目前的產品線。三是CME新產品的開發更加關注對原有產品的漸進式更新,而不是“躍進式”發展。
近年來,CME集團每年新上市100多個產品,其中大部分是清算類產品,基礎性交易產品的開發速度在2008年后有所放緩,主要是因為2008年金融危機后,CME更加關注對原有產品的風險管理。同時,在《多德—弗蘭克法案》下,CME集團的新產品開發也進入了調整期,以適應新法案對監管行為的改變。
九、創新案例:S&P/Case-Shiller房價指數期貨
房地產是一項可以與股票和債券相提並論的重要資產。2010年美國住宅房地產投資佔家庭淨資產的26%,比股權投資佔比更高。但是房地產在很大程度上未被衍生產品市場覆蓋。近幾年住宅房地產價格的大幅下跌為市場帶來了大量風險。2006年5月CME集團推出S&P/Case-Shiller房屋價格指數(CSI,該指數涵蓋了美國九大城市的房價)的期貨和期權。
房價指數期貨“七步法”評估結果
房價期貨推出后,其市場表現並不如預想的有吸引力,主要是因為市場上缺乏高度相關且流動性強的類似交易工具,做市商面臨困難,而經紀商在金融危機期間紛紛回歸“核心”業務,發展OTC房地產衍生工具受到阻礙,同時目標市場是非傳統的衍生品客戶,這意味著需要加強市場營銷和培育計劃。但是,該產品的優勢也比較明顯,因為:S&P/CS指數是標普第二大受歡迎指數,僅次於S&P 500指數﹔電子交易延長了新產品的“保質期”,而且CME有一個自願的做市商﹔經濟基本面迫切要求解決房地產市場的風險,而CME經營的正是風險管理業務。
房價指數期貨合約
交易所CME全球交易市場
十、創新案例:超級國債期貨(Ultra bond futures)
美國目前30年期債券供給充足,養老基金和資產管理公司關注於對沖長期負債(負債驅動型投資),所以長期債券的需求旺盛。聯邦基金利率從2008年12月到2015年年中之前預計都會保持在0-0.25%。QE2、“扭轉操作”和QE3都降低了長期收益率。由於30年期國債收益率從1990年的8.5%左右下降至2011年的3%,國債期貨追蹤的証券期限越來越短。
美國2010年赤字佔GDP的10.6%,次貸危機使得支出增加、收入減少。債務上限法規定在未來10年內將削減2.2萬億美元開支。國會預算辦公室(CBO)對稅收減免政策的到期存在兩種假設。國債發行量從2007年的7520億美元到2010年23040億美元,增長到三倍。次貸危機以來公共赤字取代了私人赤字。因此,美國政府已被國際社會稱為“債務癮君子”。大約一半的國庫券由非美國投資者持有。不斷增長的外匯儲備使美元繼續作為儲備貨幣使用。盡管標准普爾調降美國國債評級,但它仍被視為經濟危機中的“避風港”。中國持有美國國債總額的12.5%,已經超過日本成最大的單一投資者。巴西、俄羅斯、印度、墨西哥等其他新興經濟體的外匯儲備同樣增長迅速。
超級國債期貨“七步法”評估結果
超級國債期貨的合約規格
超級國債期貨的成交量增長迅速,但“經典”債券(指傳統的國債期貨)仍然很吸引人。
十一、美國期貨產品創新給我們的啟示與借鑒
美國期貨市場的繁榮與產品創新密不可分。雖然在法律制度、監管框架、運行機制和市場發展階段等方面,我國與美國有許多不同之處,但是美國期貨和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產品創新機制仍然能為我國提供許多有益啟示和借鑒。
(一)監管制度對市場創新有重大影響
新世紀以來,美國期貨市場產品創新跨上了新的台階,CME集團新產品上市速度從2000年15個發展到2009年241個的水平,這主要得益於《2000年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對產品上市制度的改革。
CME集團各交易所歷年新產品上市情況
2008年金融危機后,市場普遍認為監管部門將推出更強、更有力的監管和管制。但是,事實証明《多德—弗蘭克法案》的精神沒有脫離十多年來金融自由化的發展方向,美國期貨業“以原則為導向”的監管理念也沒有改變。監管的適度調整對產品創新的影響較小,可以預見,美國期貨產品創新的步伐仍將維持較快水平。
(二)交易所“自我許可”制度為美國期貨市場產品創新提供了寬鬆的監管環境
縱觀新世紀以來美國期貨產品創新之所以呈現爆發式增長,《2000年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是重要原因。該法案的核心目標是在期貨監管中強化“自律組織”的作用,提高期貨市場的運行效率,深化市場功能發揮。CFTC按照法案的要求為期貨產品創新制定了一套交易所“自我許可”制度。“自我許可”制度允許交易所在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實現產品“自我許可”挂牌,在該監管制度框架下,新產品上市的時間最短僅需要一天,極大地簡化了新產品上市的流程。雖然CFTC仍然保留了新產品審批制度,並允許審批制度與“自我許可”制度並行運作,但“自我許可”制度無疑對美國期貨產品創新起到了重要地推動作用。
(三)我國應加快期貨產品創新步伐,更好地適應實體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
從美國發展情況來看,期貨產品和金融衍生品創新已經成為其金融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金融危機之前,美國依靠衍生品工具將全球投資者資金吸引到本土,強化了美國利益。在金融危機之后,雖然全球金融市場經歷動蕩和調整,但美國強大的金融產品創新能力,仍保証了其在國際金融體系的核心地位。
反觀我國,涵蓋農產品、金屬、能源和工業品等在內的期貨產品體系已初步形成,但從總體上來看,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的創新能力較弱,新產品發行速度較為緩慢,滯后於實體經濟的需求。未來我國經濟的規模和效率提高,將越來越需要期貨、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實體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全球經濟的周期波動,將使廣大企業對期貨產品產生強烈需求。而金融機構也將更加需要金融衍生品工具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增強其核心競爭力。因此,需要進一步改革完善期貨產品上市機制,加快產品創新步伐。
(四)建議我國在法律和監管層面逐步引入“自我許可”制度,鼓勵產品創新
美國期貨交易所新產品上市的“自我許可”制度,被証明是一種較為成功的制度設計,對美國期貨市場的產品創新起到了較大地推動作用。中美兩國期貨、衍生品產品創新處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差距巨大,其原因可能有多個方面,但我國法律機制和監管思路對產品創新約束較大是不爭的事實。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郭主席提出的“加快推進期貨市場的改革和發展,進一步增強期貨市場服務國民經濟全局的能力” 的要求,我們考慮可在我國法律和監管層面逐步引入“自我許可”制度,鼓勵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產品創新:一是考慮我國在商品期貨市場安排交易所進行“自我許可”制度試點,積累監管經驗,推動產品創新。二是在試點順利、風險可控的情況下,對正在制定的《期貨法》中引入該項制度設計,為以后的產品創新預留更大的法規空間。
附件1
CFTC產品上市制度框架和操作規范
——“自我許可”制和審批制介紹
《2000年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奠定了新世紀美國期貨產品上市制度的基礎。該法案大幅減少了原法律對期貨產品創新的嚴格限制,為期貨產品創新創造了良好的監管制度環境,使美國期貨市場更具競爭力,同時降低了場內市場的系統性風險,深化了市場經濟功能。鑒於該法案提升了美國期貨市場的創新效率,2010年《多德—弗蘭克法案》的期貨監管部分也保留了其對新產品創新的相關規定。
一、《2000年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新產品上市規定
(一)核心原則規定的代理職能
1.交易所可以在“核心原則”監管理念下,通過監管部門授權獲得監管的“代理”資格。
2.交易所執行“代理”職能,需對開展的業務負責。
3.如果交易所發現“代理”業務與法案相違背,需解釋違背之處。
(二)新產品、新規則上市
1.一般規定——交易所挂牌新產品或接受其他產品的清算業務,可以向監管部門提供書面材料,証明新產品、新合約符合《2000年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規定,然后選擇批准新產品上市或解釋、修改合約規則。
2.審核批准——交易所也可以請求監管部門對新產品、新合約進行審核批准。交易所需要向監管部門提交產品或合約的設計,或對原產品的改動。如果請求新產品審核,監管部門將在90天之內提出最終結果,除非請求人同意延長期限。
3.批准——監管部門應批准任何合法、合規的新產品、新合約。
二、美國期貨新產品上市操作規范
在《2000年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基礎上,CFTC建立了一套期貨產品上市的操作規范,其中包括“自我許可”制和(自願)審批制。
(一)“自我許可”制度操作規范
CFTC規則40.2 :允許交易所在沒有得到CFTC的批准前發行產品,需提交給CFTC一份書面的“自我許可”函。
1.提交“自我許可”函的時間
交易所要“自我許可”一個新產品,必須在新產品上市(或休眠產品重新上市)前,在CFTC工作時間提交“自我許可”報告。
2.提交“自我許可”函的地點
“自我許可”函必須以郵件的形式寄往華盛頓總部辦公室及CFTC中具有地方管轄權的地方辦公室,或者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寄往 submissions@cftc.gov.
3.“自我許可”函包含的內容
(1)一份材料索引文件。
(2)一份明確材料符合CFTC規則40.2的申明文件。
(3)一份產品規則的文本,包括相關條款和條件。
(4)一份明確產品符合《商品交易法案》和CFTC規則的確認函。
(5)簡要解釋、分析產品,以及產品依照的法規規定,包括“核心原則”和CFTC規則。
(6)一份確認函。確認交易所已在網站上公布產品得到CFTC認可通知。
在遞交“自我許可”函時,交易所需確保產品沒有違反任何《商品交易法案》和商品期貨交易規則及相關政策。
4.指導意見
CFTC規則第40章的附件A 包含了與新產品合約的條款和條件相適應的經濟性要求。指導意見第一條包含了最初發行和之后運行中所需符合《商品交易法案》和CFTC相關的規則和監管機構的相關政策。
注:証券期貨產品(SFPs)的上市需服從額外的要求和程序規定。
(二)自願審批制操作規范
交易所可以自願選擇要求由CFTC審批新產品。產品審批請求可以與“自我許可”程序同時進行或者在其后進行。產品審批請求需要付審批費。
1.提交審批的地點
產品審批請求必須以郵件的形式寄往華盛頓總部辦公室及CFTC中具有地方管轄權的地方辦公室,或者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寄往 submissions@cftc.gov.
2.提交審批的時間
所有提交CFTC審批的產品都應在CFTC接受材料后45天或者(少數)延長時間內得以確認。這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呈交符合CFTC規則40.3(a)的相關規定。
(2)在審批期間,除CFTC的要求或臨時修訂外,呈交單位不允許更改產品的相關條款和條件以及審批的補充要求。
(3)如果產品提交了新的或復雜的事宜,其需要更多的審批時間,或者產品極具經濟影響力,CFTC可以將原本45天的審批期再延長45天。
(4)《商品交易法案》要求CFTC在收到材料后90天內對審批要求做最后處理,除非材料申請人同意延長審批的時間。
3.審批檔案包含的內容
(1)一份材料索引文件。
(2)一份產品規則的文本,包括相關條款和條件。
(3)簡要解釋和分析產品,產品依照的法規規定,包括“核心原則”和CFTC規則。
(4)一份允許交易所進入期貨合約相關部門並履行其職責的証明材料。
(5)一份確認函。確認交易所已在網站上公布產品得到CFTC認可通知。
4.指導意見
CFTC規則第40章的附件A 包含了與新產品合約的條款和條件相適應的經濟性要求。指導意見第一條包含了最初發行和之后運行中所需符合《商品交易法案》和CFTC相關的規則和監管機構的相關政策。
附件2
CFTC監管體系對交易所監管的核心原則
2010年7月21日,《多德—弗蘭克法案》通過。這是新世紀美國第一項重要的金融監管立法,對美國乃至全球金融體系的影響深遠。具體到期貨市場,該法案第七章(《華爾街透明度與問責法案》)對原《商品交易法案》進行了修正,並建立了一套新的綜合監管框架,以達到降低市場風險、增加透明度、完善市場監管的目的。新法案第735條款專門針對交易所行為進行規范,對原有18條監管“核心原則”進行了修改並新增了5條“核心原則” 。CFTC對期貨交易所的監管必須遵守新23條“核心原則”,這對美國期貨產品創新產生了較大影響。
CFTC對這23條“核心原則”進行了歸納整理,其主要內容是:
核心原則1:要求受監管交易所遵守核心原則並接受CFTC的監管。
核心原則2:要求在受監管交易所建立、監督並施行符合監管框架的規則並禁止過度交易。
核心原則3:要求受監管交易所隻挂牌不易被操縱的合約。
核心原則4:要求受監管交易所制定規則防止市場操縱、價格扭曲和交割、結算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核心原則5:要求受監管交易所對上市交易的合約採取頭寸限制。
核心原則6:要求受監管交易所制定應急預案,包括在緊急情況下增加未平倉頭寸的流動性、禁止合約交易或縮減交易規模、提高保証金要求等。
核心原則7:要求受監管交易所向公眾公布交易所的規則、監管政策、運行狀態和上市合約等信息。
核心原則8:要求受監管交易所每個交易日必須公布各合約的結算價、成交量、持倉量以及活躍合約的開倉和平倉差額。
核心原則9:要求受監管交易所提供一個競爭、開放、有效率的市場推動交易的執行,維護被交易標的的價格發現過程。
核心原則10:要求受監管交易所記錄並保存已有的交易數據和賬戶信息。
核心原則11:要求受監管交易所建立機制確保市場參與者(交易商、經紀商、介紹經紀人和客戶資金)的財務安全。
核心原則12:要求受監管交易所建立機制保護市場和參與者遠離市場違規,並且推進公平、平等的交易。
核心原則13:要求受監管交易所建立紀律規章以約束、懲罰或驅逐違反規則的成員或市場參與者。
核心原則14:要求受監管交易所建立規則應對客戶爭議。
核心原則15:要求受監管交易所建立適合的規則和標准,以選拔紀律委員會的成員、交易所成員和其他直接相關人士。
核心原則16:要求受監管交易所建立制度以最小化或解決決策中的利益沖突。
核心原則17:要求受監管交易所設計管理制度,以充分吸納市場參與者的意見。
核心原則18:要求受監管交易所保存所有商業活動記錄,並按照CFTC認可的格式保留至少5年。
核心原則19:禁止受監管交易所採用任何會導致交易受到非理性約束的規則和行為,並禁止交易所對交易施加任何實質上反競爭的約束。
核心原則20:要求受監管交易所建立自動化系統,以完善風險監視機制、應急機制和危機后的復蘇機制。
核心原則21:要求受監管交易所擁有充分的財務、行政和管理資源。隻有當交易所的財務資源超出其一年的運營成本才能被認為“足夠”。
核心原則22:如果受監管交易所已上市,則要求招聘外部董事會成員,並且對候選人的背景要做到多樣化。
核心原則23:要求受監管交易所保留証券互換交易的記錄,並接受SEC的監督和檢查。
附件3
芝加哥商業交易所集團(CME)介紹
一、概況
CME集團是全球最大的期貨期權交易市場。CME集團2002年12月開始在紐約証券交易所上市,2005年5月在納斯達克上市,2008年7月11日退出紐交所,此后隻在納斯達克交易,2012年9月13日市值約197億美元。2010年完成了31億手期貨與期權合約交易,涵括多種類別資產,交易額總值近1千萬億美元。交易方式包括交易所期貨與期權買賣,或中央場外清算業務。所有交易均受到CME清算系統的中央對手機制保護。CME集團提供全球化投資服務,全球最多樣的衍生金融商品都可在CME的單一電子交易平台Globex交易。CME 集團旗下擁有4個主要交易所: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芝加哥商品期貨交易所(CBOT)和紐約商品交易所(COMEX)。
二、CME集團的產品創新歷程
CME集團是世界上最多元化的衍生品交易所,個人和機構投資者通過使用其產品來管理風險頭寸。
(一)CME集團創新的時間線
1、20世紀70年代:
第一個金融期貨合約:外匯期貨合約(FX)﹔
第一個利率期貨合約:GNMA-CDR﹔
國債期貨(Treasury futures)。
2、20世紀80年代:
第一個現金結算的期貨:歐洲美元(Eurodollars)﹔
第一個股票指數期貨合約:標普500指數期貨(S&P 500)。
3、20世紀90年代:
第一個全球電子交易系統:CME Globex﹔
E-mini S&P 500 futures。
4、21世紀:
第一個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交易所﹔
第一個進行首次公開募股的金融交易所﹔
CME清算所的ClearPort服務﹔
CME與芝加哥期貨交易所合並﹔
CME與紐約商品交易所合並。
(二)多元化的產品線
1、農產品期貨類。主要包括谷類、油籽、牲畜、乳產品、木材、咖啡、糖、可可及其他產品。農產品往往是遠期與期貨市場中最早出現的期貨產品。農產品期貨和期權交易適合尋求對沖風險的農產品生產者與加工消費企業,以及期貨投資基金和其他交易者。
2、能源期貨類。主要包括西德州(WTI)輕質原油、Henry Hub天然氣、石油以及電子產品。
3、股指期貨類。主要包括標普500指數、納斯達克100指數、道瓊工業平均指數、日經225指數、MSCI指數以及英國FTSE指數。
4、外匯期貨類。CME是全球最大的受監管的外匯衍生品交易市場,也稱為FX或Forex。CME也是全球第二大外匯電子交易中心。客戶可利用超過20個不同國家的貨幣(含人民幣在內)進行54種期貨與31種期權交易。每日交易的名義價值金額超過1000億美元。
5、金屬期貨類。主要包括金、銀、鉑、鈀、銅及鐵。通過CME ClearPort,CME也提供有關倫敦國際黃金市場現貨和遠期場外交易以及鐵礦掉期期貨的結算服務。
三、CME集團發展的三大支柱
(一)產品創新
例如:歐洲美元、美國國債、標普500指數、道瓊斯工業平均指數(DJIA)、貨幣、西德克薩斯中質原油(WTI crude oil)、糧食、牲畜等。
(二)流動性:由Globex電子交易平台提供保障
現在CME集團超過90%的成交量是通過電子化交易進行的。電子交易系統和“開放獲取”(Open access)政策擴大了交易的地區分布和流動性。
(三)集中性:通過中央對手方(Central counterparty,CCP)清算
由CME清算所(Clearing House CH)對每筆交易提供保障。清算所要求繳納保証金以確保每一筆交易的安全。期貨市場實行“逐日盯市制度”(Mark to Market, MTM),即每日現金結算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