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內容是逐步推進股票發行從核准制向注冊制過渡的重要步驟,具有實質性的改革意義。《意見》堅持市場化、法制化取向,突出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審核標准更加透明,企業價值和風險由投資者和市場自主判斷,引導價格又由場供求關系決定。
具體來看,《意見》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積極意義:
一是市場化改革的重要措施。《意見》從監管機構自身出發,約束自己的審核行為,堅持法制化、市場化原則取向,提高市場效率。例如,《意見》明確提出,中國証監會自受理証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准的決定﹔《意見》明確監管部門僅對發行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內容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查,不對發行人盈利能力和投資價值做出判斷﹔《意見》改革了新股發行定價方式。按照《証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証券公司自行協商確定。發行人應與承銷商協商確定定價方式,並在發行公告中披露。《意見》首次明確了自行協商定價方式,規定了透明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法制化取向的重要體現。《意見》明確了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發行人及中介機構進行信息誤導的,將依法承擔投資者損失﹔《意見》規定,從申請文件被行政受理時點起,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中介機構即需要對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審核中發現涉嫌違法違規重大問題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門介入調查﹔《意見》強調,發行人上市后,保薦機構應嚴格依法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督促發行人履行有關上市公司規范運行、信守承諾和信息披露等義務,審閱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持續督導責任落實不到位的,依法追究保薦機構責任﹔《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發行人和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師等証券服務機構及人員在發行過程中的獨立主體責任。著力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
三是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的重要舉措。《意見》明確,以投資者的決策需要為導向,改進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突出披露重點,強化對發行人主要業務及業務模式、外部市場環境、經營業績、主要風險因素等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要求﹔使用淺白語言,提高披露信息的可讀性,方便廣大中小投資者閱讀和監督﹔強化在在輔導期進行信息披露監督,規定發行階段信息披露公開舉措﹔給予市場對信息披露的充分監督。
四是《意見》充滿積極改革的正能量,符合市場和廣大公共利益的利益訴求,將為夯實我國資本市場積極運行、市場化、法制化、高效化秩序的建立提供重要的方向性支持作用。
對於監管機構來說,本次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放權市場,調整監管重點,提高審核效率,為資本市場法制化、市場化保駕護航﹔對於發行人來說,本次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培養樹立正確的以信息披露為導向的上市之路。一旦造假欺詐,發行人及股東需要承擔相應的、具體的、可追究落實的處罰和賠償﹔對於中介機構來說,發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違法,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必須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督促中介機構勤勉盡責,保持高度的職業關注度﹔對於投資者來說,本次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建立了大股東和發行的具體賠償機制和措施,使投資者在行政處罰程序前置之前得到及時的補償﹔對於市場本身來說,有助於提高市場化、規范化,加快融入國際市場體系,提高市場的國際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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