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2月16日電 (李海霞)近日,商務部2013年第87號文公告稱,除戰略投資上市公司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資金在中國境內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有價証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於委托貸款。以上措施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上述消息是對2011年已發布的《商務部發布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通知》(簡稱“《通知》”)中有關“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修正。《通知》中這樣表示,“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在中國境內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投資有價証券和金融衍生品(除本通知第十一條規定外),以及用於委托貸款。”
《通知》中提到的第十一條規定顯示,外國投資者使用合法獲得的境外人民幣參與境內上市公司定向發行、協議轉讓股票的,應按照《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的要求向商務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這一表述在此次83文中未有變化:境外投資者以從中國境內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獲得但未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以及轉股、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人民幣開展直接投資的,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所稱“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是指境外投資者(含港澳台投資者,下同)以合法獲得的境外人民幣來華開展新設企業、增資、參股或並購境內企業等外商直接投資活動。境外投資者依照國家現行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辦理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有關手續。
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及所投資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應當符合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要求,遵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的有關規定。
商務主管部門在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批復中應寫明“境外人民幣出資”字樣、人民幣出資金額及本公告第三條要求,並將批復文件及時抄送同級人民銀行、海關、稅務、工商、外匯等部門。
境外投資者申請將原出資幣種由外幣變更為人民幣的,無需辦理合同或章程變更審批,可按照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到有關部門和銀行辦理登記、開立賬戶、資金匯兌等手續。
《商務部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11]889號)和《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商務系統實施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管理相關問題的通知》(商辦資函[2011]1171號)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