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4號線站務員李波虛構能夠幫人進入銀行或地鐵公司工作,先后騙取孫某等90余人455萬余元。記者昨天獲悉,市一中院以詐騙罪判處李波有期徒刑15年,罰款30萬元。
今年25歲的李波是北京人,大專文化,被捕前為北京京港地鐵有限公司4號線站務員。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2年10月期間,李波虛構能幫他人進入銀行或北京京港地鐵有限公司工作以及能低價購買配有購車指標的奧迪轎車的事實,直接或通過他人介紹騙取90余人455.3萬元。案發后,中間人向部分受害人歸還了150余萬元。在案件審理期間,李波家屬代其退還了100萬元。
李波供述,2011年,他在公益西橋站當站務員期間,因未按規定出福利票,公司懷疑他貪污票款,后來發現他只是違規操作,給了記過處分,並將其調至新宮站工作。同事孫某見李波違規操作未被開除,以為其家裡有后台,問他能否找門路安排人進地鐵公司工作,並稱如果能安排,倆人可以一起從中抽點好處費賺錢。
就這樣,李波“開了竅”,此后便以能幫他人進銀行工作或者成為地鐵公司正式員工為名收取好處費。
李波自稱父母的工作跟政府沾邊,叔叔是中石化的副總,和現任京港地鐵公司的董事長和副總認識。為了讓別人相信,他還花20多萬元租用寶馬、奔馳、奧迪車撐門面。
同事們對李波深信不疑,紛紛求他辦事,僅孫某就陸續給他將近20次錢,每次3萬元到5萬元不等,孫某還從中抽取好處費。此外,孫某還直接或間接向李波介紹很多想找工作的人。
找工作的人多了,李波還給各個職位定了價,如進地鐵公司工作4萬元、去安保部工作5萬元、升職站區長9萬元。一年時間內,上當的有90多人,其中不乏地鐵公司的干部。
據李波供述,所騙錢款主要用於給女友和自己購買名表和提包等奢侈品。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波騙取他人錢財,已構成詐騙罪。鑒於李波家屬代其退賠部分贓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