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7月11日电 (章斐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1日表示,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在合格投资人的标准上降低了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的标准,改采取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和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的双重标准。
《暂行办法》明确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且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对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应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011年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中规定,投资者对单只股权投资基金最低认购1000万元。《暂行办法》中的相关“门槛”较之明显降低。
证监会文件解释,拟定上述标准的主要考虑是:合格投资者标准过低容易将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卷入其中,进而引发非法集资。由于采取了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和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的双重标准,相比仅从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来把握合格投资者标准更加全面,也为今后具有稳定高收入的群体参与私募基金留有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