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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债券发行人  要在4月底前完成年报披露

朱宝琛

2015年01月06日08:22    来源:证券日报    手机看新闻

  2014年度业绩预告亏损的,应在实际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前至少披露3次公告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上交所1月5日发布通知,要求债券发行人做好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上交所要求,凡2014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及2015年4月30日前在上交所上市时未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的公司债券,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根据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年报报告,应至少记录的内容包括发行人概况、发行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情况、银行贷款本息按时偿还情况、未来是否存在债券按期兑付兑息风险的情况说明、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如有)、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履行情况、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交所要求,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在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年报披露工作。如果发行人无法在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4月15日前向上交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2013年度亏损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于2015年1月31前披露2014年度业绩预告;2014年度业绩预告亏损的,应在实际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前至少披露3次公告,提示连续两年亏损及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风险。

  根据《关于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39号),2013年度亏损且2014年度业绩预告亏损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公布业绩预告的前一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同时申请公司债券于业绩预告之日停牌一天,并于公司债券停牌当日发布停牌公告及风险警示公告。公司债券于停牌日的次一交易日复牌,上交所自公司债券复牌日起对其实施风险警示。

  上交所表示,将对未按规定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和相关公告的发行人及其上市推荐人实施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责编:石霞(实习生)、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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