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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茉楠:收入倍增要義是均衡增長

2012年12月10日13:21    來源:經濟參考報    手機看新聞

經濟發展與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互為因果。改善人民生活水平,讓人民普遍過上有尊嚴的生活,是發展的終極目的。同時,人又是生產要素中最積極的因素,提高勞動者的收入,不但可以擴大消費,而且是解放和提高生產力的必要條件,因此對發展具有極大促進作用。實現居民收入倍增的目標,將給我國經濟增長提供極大的動力。國家信息中心預測部副研究員張茉楠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專訪時表示,實現收入倍增目標的過程中應當盡量做到均衡的收入增長,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全方位的制度性改革。

《經濟參考報》:繼十八大報告首次提出“確保到2020年實現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后,全國多省市也積極籌劃地方版收入倍增計劃。近日,西部地區明確居民收入倍增普遍在2015年前后即可完成。東部地區也在快馬加鞭。您如何理解“十年居民收入倍增”?

張茉楠:“十年居民收入倍增”新目標說的是人均收入增長,其中“倍增”的本質要義是“均衡”的收入增長。因此,問題的關鍵在於“居民收入倍增”應是均衡的倍增,“倍增”的收入應是均衡的可支配收入。

在效率原則下均等固然不可能實現,但均等化過程將必然裨益於居民收入的提升和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雖然絕對的平均主義不切合實際,但是縮減貧富差距實現國民收入合理分配已經成為一個現實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講,十八大報告中提出的“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是指全體人民人均收入翻一番,不是人人收入都翻一番,隻能力爭大多數人收入有大幅度增加,尤其要保証中低收入者收入增幅高於高收入者,勞動報酬增速快於資本所得,徹底扭轉要素分配不公平問題,這也是為了落實“十二五”規劃提出的“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的要求。

《經濟參考報》:影響我國國民收入合理分配的因素有哪些?

張茉楠:一般而言,貧富差距包括收入差距和財富差距兩個方面,收入差距是一種即時性差距,是對社會成員之間年收入的比較﹔財富差距則是一種累積性差距,是社會成員之間物質資產和金融資產的對比。

世界銀行的報告和國家統計局發布的調查數據都驗証了我國分配差距不斷擴大的現狀。應該講,當前中國財富分配失衡程度要遠遠大於收入分配的失衡。

如果真正按照市場經濟“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原則,收入自然會有差距,絕大多數人對此坦然接受。人們不滿的主要是體制機制漏洞導致的不合理差距。

我國在初次分配中存在許多不合理的收入擴大因素,最為突出的是各種形式的壟斷。那些掌握著壟斷性特權、壟斷性資源的人迅速聚斂了大量的財富。行政權力本身也是一種公共資源。掌握權力的人員可以利用行政權力來干預收入分配、資源配置和各種社會經濟活動,通過濫用權力和尋租等行為侵害其他社會成員的利益,發揮了巨大的財富調整力量。

財富分配的失衡會比一般收入分配差距帶來的危害更大,因為它不僅進一步擴大了不同收入階層在財富創造和財富積累上的差距,即所謂的“馬太效應”,它將通過代際之間的財富轉移,強化代際之間的“分配不公”。由於資本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地位不斷上升,加之富人階層擁有的金融資產過多,就會出現貧者愈貧、富者愈富,這樣一來,可能導致投資與消費的內生性失調,因為,根據不同階層的消費彈性結構,收入層次較低的階層消費偏好高於高收入階層。因此,貧富差距越大,經濟將越發依賴資本積累和投資,而消費將被邊緣化,這將導致資產投資泡沫。而且,貧富的代際轉移也很可能將一個社會的貧富狀況固定化、結構化。

《經濟參考報》:避免分配失衡的“馬太效應”不斷累積,實現居民收入均衡的倍增,無疑需要加快收入分配改革。您有什麼建議?

張茉楠:要解決這個問題不僅涉及到初次分配的收入調節,還涉及到二次分配的財富分配調節,甚至是全方位的制度性改革。

首先,提高勞動報酬比重,扭轉初次分配失衡。初次分配包括資本所得、政府所得和勞動所得等三個部分。政府和居民、企業之間的收入分配造成的扭曲,可能是結構問題中非常重要的根源,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越來越偏向於政府和資本,勞動報酬和居民儲蓄所佔份額越來越萎縮。政府必須通過大幅減少宏觀稅負,以及建立國企分配制度和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等措施才能實現利益的重新分配。

其次,要從根本上遏制尋租收入和壟斷性收入帶來的收入分配不公。打破壟斷,縮小行業間分配差距,必須著力建立有利於提高和維護資源的配置效率和勞動效率的社會公平機制,所謀求的不是取得收入和財產分配的均等化,而應是取得收入的機會均等和創造收入過程中條件的均等。這裡主要是壟斷行業收入分配改革的步伐緩慢。必須加快壟斷行業收入分配改革,對部分行業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實行雙重調控,縮小行業間工資水平差距。

再次,要在收入穩定增長機制方面,將初次分配與二次分配視為有機整體,強化“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我國再分配機制的“逆向調節”問題較為突出,所以,深層次改革不僅需要從再分配環節即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總體水平及其合理結構入手,還要擴展到初次分配環節包括“工資、保險、福利”三位一體的薪酬體系和稅制的改革,實施“調高、擴中、提低”的戰略,以擴大中等收入階層的比重。

第四,要強化稅收對貧富差距的調節機制。去年,調高個稅起征點的稅收改革已經啟動,但這只是調整收入分配,國家要建立更加完備的財產稅收調節體系。

最后,要通過財政支出的擴大提高社會整體的福利水平。與國際比較我國社會保障支出水平長期偏低。從國際上看,社會保障及福利方面的公共消費是政府最主要的支出,佔國內生產總值(G DP)的比重大都在30%左右。據統計,上世紀90年代末以來,各主要西方發達國家政府的國民福利開支,一般佔本國政府總支出的1/2到2/3,佔本國國內生產總值G N P的20%到30%。而相比之下我國財政支出中的社保支出、醫療衛生支出、教育支出還有一定差距。

因此,政府和社會要提供更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通過各種公共產品的服務,彌補貧富差距所帶來的負面效應,要改變提供公共品的優先次序,加大教育制度、就業制度、以及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構建順暢的社會流動機制,為低收入階層提供有效的向上流動的機會。

當前,解決財富分配唯有進行全局性的制度改革,分配失衡才能有效緩解,進而為經濟發展提供新動力。記者 王迎暉

(責任編輯:聶叢笑、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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