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差距普遍存在,最高與最低之間的比例超過30倍,銀行、電力、煙草等壟斷行業繳存數額最高。有專家形容我國的目前規定是,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職工月基本工資的5%~12%。“有錢的單位往上靠,沒錢的單位往下靠,甚至還有很多務工者根本沒有繳存住房公積金。”(12月22日《中國青年報》)
住房公積金制度所謂“濟富不濟貧”的效應主要體現在:一是享受起點不公平。規定按工資比例繳納,工資越高者享受補貼越多﹔而渴望用公積金買房的人,公積金又少得派不上用場。再加上近年來沒有單位的自由職業者大量出現,導致住房公積金的覆蓋率日益下降。在解決民眾住房的問題上,公積金制度導致了“強者恆強,弱者恆弱”。
二是制度缺乏剛性,行業差距大。作為一項社會福利保障制度,住房公積金的設計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補貼,中低收入者較少補貼,最低收入者較多補貼”。但有的地方企業隻扣個人部分,單位卻一分錢也不交,繳費強制性不足。在經濟發達地區,無論是公務員,還是企業職工,都更容易享受欠發達地區無法企及的繳存比例。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由於財力有限,要麼打折,要麼拖延。
三是管理不透明,支取太困難。公積金管理中心和繳納人之間,基本屬於公共財產信托關系,但作為產權人的繳納者,在資金用途和去向上,幾乎沒有話語權和監督權,提取公積金往往限制重重。
實事求是地說,住房公積金制度確實為一些人解決了一定困難。但是由於制度的設計存在一些不足,不能適應快速變化的社會,一定程度上讓人感覺到負面效應大於正面效應。住房公積金已漸漸超出了政策性住房金融政策本身,而更多成為一種變相的住房補貼制度。對此,我以為應該對住房公積金做出必要的改革。
改革的方向,應該致力於兩個方面:一是調整起點。為了確保公平,可嘗試把“單位繳納”部分,納入社會統籌。即不管什麼類型的單位,都要統一定時、按員工人數和規定比例,向政府繳納住房公積金,再由政府集納起來,在打破身份界線的前提下,為全體民眾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把國家補貼的那一份惠及到弱勢群體﹔二是公積金管理要更透明,提取使用更方便。要做到個人賬戶對本人公開,甚至可以考慮讓繳存人“自由使用”,譬如租房和子女教育等等。要通過擴大使用范圍,提取更方便,使每個賬戶都活起來。在當下收入分配差異巨大的情況下,公積金應當往消弭這一不公的方向努力,而非繼續令其擴大。 方南 (職員)
(來源:武漢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