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 什麼是旅游?這是我國首部旅游法應首先回答的一個問題。24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旅游法草案修改情況匯報時,進一步明確了旅游定義范圍。
旅游法草案一審稿規定,旅游是指自然人從事休閑、娛樂、游覽、度假、探親訪友、就醫療養、購物、參加會議及從事經濟、文化、體育、宗教活動等行為。
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草案規定的旅游定義范圍過寬,一些活動如探親訪友、參加會議及從事經濟社會活動等不應屬於旅游活動,同時,將參加會議等公務活動定義為旅游還容易造成公款旅游的誤解。
因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草案將旅游定義的規定與這部法律適用范圍的規定合並修改。修改后的草案二審稿中,旅游活動指我國境內的和在我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休閑、游覽、度假等形式。
(責任編輯:財經實習、劉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