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前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勞動合同法修正草案,做出上述修改。昨天下午,分組審議草案時,有委員建議該條款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受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權利”。
【派遣待遇】
“同工同酬”難享平等待遇
草案規定: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委員聲音:達列力汗·馬米汗委員在審議時建議,將勞動合同法修正案中“被派遣勞動者享受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受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權利”。
他解釋說,之所以要加一個“同待遇”,是因為現在很多企業,特別是國企員工,除了工資還有很多福利,比如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以及各種補貼等,僅規定“同工同酬”,實際上並沒有徹底解決被派遣勞動者的平等待遇問題。
陳斯喜委員認為,總的講,草案比原來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一定進步,但沒有完全解決勞務派遣工的濫用和同工不同酬的問題。
【派遣數量】
總量比例控制“並不治本”
草案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委員聲音:鄭功成委員建議,刪除草案中“用工單位應該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他解釋說,不要因為這樣的規定,造成現有單位均有勞務派遣比例制。他還擔心,如果管理部門拿出一個比例后,沒有用勞動派遣工的單位,反而要用足這個數量,從而會進一步造成勞務派遣工的濫用,結果可能會形成不利於修法的本意。
陳斯喜委員也提出,這個規定對控制勞務派遣工有一定的用處,但並不治本。他解釋說,勞務派遣工被濫用最核心的問題是不能同工同酬,如果同工同酬的問題解決了,就無所謂濫用不濫用的問題。如果同工同酬解決不了,再用其他辦法控制,總是治標不治本。如果同工同酬解決不了,試圖用“用工總量”來控制並不能代表其具有正當性。如果試圖用控制總量的辦法將本身不合理的做法正當化,這是不恰當的。
【派遣崗位】
建議設勞務派遣保証金制
草案規定:“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隻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崗位。”
委員聲音:石秀詩委員表示,全國人大財經委在審議時考慮到“輔助性”用工難界定,建議把“輔助性”去掉。現在把“輔助性”界定為“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並在用工的總量上給予控制,防止了勞務派遣用工的濫用,這樣處理既堅持了基本用工制度,又給予了用工一定靈活性。
達列力汗·馬米汗委員建議,建立勞務派遣公司保証金制度。在勞務派遣前,由勞務市場監管機構向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征收一定的保証金,如果將來出現勞動糾紛,可以用保証金來解決勞動糾紛的問題,從而確保派遣職工的合法權益。
對勞務派遣用工實行總量控制,能夠對勞務派遣的濫用有所遏制,也許具有立竿見影效果,如同為了治理城市交通,對小客車總量實施控制。均屬基於現實的無奈之舉,但卻是可以快速見效的。二審稿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即由人社部對勞務派遣設定、控制用工比例,該比例制定得是否科學、公平,將會是總量控制措施能否真正落實的關鍵。——北京市律協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梁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