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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重大決策將建聽証制度 公眾參與納入決策程序

2013年01月06日08:43    來源:北京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凡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險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建立聽証會制度,擴大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公眾參與、專家認証要作為社保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於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試點的意見”,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要求凡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險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建立聽証會制度。

  讓社保基金“在陽光下運行”

  人社部表示,開展社保基金社會監督試點的主要任務就是,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社保基金監督工作,使這項重要的公共基金“在陽光下運行”,探索和完善社保基金社會監督辦法,推進建立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有效機制。

  按照《意見》,社保相關部門有無將社保基金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興建、改建辦公場所行為﹔社保經辦機構有無隱匿、轉移、侵佔、挪用或貪污社保基金行為﹔社保相關服務機構有無違反服務協議和相關合同、騙取或協助他人騙取社保基金的行為﹔參保人員有無謊報、隱瞞個人信息騙取參保資格或社保基金行為等都在社會監督的范圍之內。

  公眾參與納入社保決策必經程序

  而對社會監督的途徑和方式,《意見》強調,要擴大公眾參與權。各地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証作為社會保險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凡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社保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都要廣泛聽取專家學者和社會各方面意見。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建立聽証會制度。

  同時,加強信息披露。社保基金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要按規定向社會披露,為公眾監督提供信息渠道。對於查處的社保基金重大違法違規案件,要按照規定進行公布,擴大公眾的知情權﹔完善監督舉報制度。搭建社會監督平台,設立舉報信箱、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暢通社會監督渠道。要積極建立舉報獎勵制度,研究制定舉報獎勵辦法,提高群眾參與社會監督的積極性。此外,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聘請社保基金社會監督員。

  對於社會監督中發現的涉及社保基金違法違規問題,可依法向本級人社部門基金監督機構舉報或反映。基金監督機構應積極受理,並責成有關方面進行查証處理﹔對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基金監督機構應組織力量,直接進行查處。

  據悉,部級試點工作將率先在6個省份各選擇2至3個市縣展開。各省份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有條件的市縣開展試點工作。

(責任編輯:李海霞、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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