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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推進工資協商還須有點新辦法

2013年01月30日13:13    來源:燕趙晚報    手機看新聞

  北京市總工會黨組書記曾繁新介紹,北京全市百人以上企業今年將全部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並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工資集體協商。同時,工資集體協商有望列入2013年立法計劃。(1月29日《北京晚報》)

  長期以來,職工收入大多由企業自主確定,不少老板“資本意識”強“協商意識”弱,員工也不善於或怯於協商。在這種背景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普及,有著積極的意義。而且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建立,表面上看是削弱了企業權力,實際上通過健全工資增長機制,完善工資支付保障制度,能夠吸引人才,減少員工因薪酬原因頻繁跳槽,保持企業穩定。

  需要看到,普及和推進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僅靠工會肯定不夠,在“資強勞弱”日益強化的語境下,如果沒有硬性約束機制,在一些企業那裡工資集體協商機制仍會是一張廢紙。因此,以立法的形式引導和規范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對於資方就有了一定的約束力。

  當然,也應看到立法不是萬能的。此前我國已有一些省(區、市)頒布實施了地方專項工資集體協商條例,但由於缺少配套制度導致推進工資集體協商機制仍存在難點,如:職工不敢談,或是擔心提出協商要求被企業解雇,或是對相關工資法規政策不熟悉不會談等,導致不少企業的工資集體協商陷入“囚徒困境”。

  因此,在工資集體協商地方立法前進的同時,還需設計科學有效的談判機制助力工資集體協商。比如可以建立“第三方機構”參與機制,即由政府主導監督,被職工所認可並委托掌握政策、法律,熟悉企業工資和財務管理,有一定協商談判能力的專業機構,如律師事務所、咨詢公司等民間組織協助工會與企業談判,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因為,“第三方機構”有很強的自主性、獨立性,他們參與到工資集體協商中時,相對而言要客觀得多。可以彌補職工對相關工資法規政策不熟悉不會談的缺憾。□沈峰(新疆石河子)

(責任編輯:薛白、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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