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下月1日起,本市的院前急救車在非緊急情況下,不得“閃燈鳴笛”,也不享有道路優先權,違反規定將依法處理。今后,急救車將按照每3萬人口配置1輛的標准進行配備,以便做到最短急救半徑、最快反應時間對傷者進行救助。
每3萬人配置1輛急救車
昨日,市衛生局、交管局等部門聯合制定並發布《北京市救護車管理辦法》,對本市救護車的用途、配置、管理和使用做出明確規定,該辦法將於今年2月1日正式實施。
根據辦法規定,救護車為醫療衛生機構用於日常院前急救、轉運傷病員、處理緊急疫情、突發事件緊急救援現場處置、重大活動或特殊事件醫療保障以及運送血液等特殊物品的專業特種車輛。今后,本市對救護車配置實行總量控制制度。院前急救用車配置應當綜合考慮本市人口狀況和醫療救護服務需求等因素,依據最短急救半徑、最快反應時間的原則,按照每3萬人口配置1輛院前急救用車。此外,市級院前急救服務機構可以配置1至2輛應急指揮車,2輛應急保障型救護車。辦法同時規定,院前急救用車僅限院前急救服務機構配置和使用,用於日常院前急救服務、轉運傷病人員、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和重大活動或特殊事件醫療保障。
救護車不得出借挪作他用
今后,本市將對救護車實行分類管理,並按照用途分為以下4種類型:普通型救護車(A型)、搶救監護型救護車(B型)、防護監護型救護車(C型)、特殊用途型救護車(D型)。辦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申請配置救護車,應嚴格履行審查、審批程序。各醫療機構應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使用救護車,不得私自改裝、出借、借用、轉賣、轉讓、調撥救護車或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已注銷機構救護車、非本地牌照救護車在本市從事醫療服務。
非緊急情況不享道路優先
針對日前媒體報道急救用車違規行為,辦法中明確規定,救護車在執行急救和應急任務時,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使用標志燈具及警報器,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行人應當讓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允許救護車優先給予通行。
非緊急情況下,救護車不得使用警報器及標志燈具,不享有相應的道路優先通行權。救護車不執行任務時,應在指定固定地點停放。救護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