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2月5日電 (記者李海霞)今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4號公告,決定延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期限。公告稱,自2013年2月6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07年第8號公告、2011年第16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對上述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公告稱,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同意,
2007年2月5日國商務部發布年度第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2月6日起5年。
2011年4月18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16號反傾銷期中復審裁定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進行調整,並自2011年4月19日起執行。
2012年2月3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復審產品范圍是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07年第8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11081300。
公告全文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自2013年2月6日起,按照商務部2007年第8號公告、2011年第16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3年2月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3年2月6日起執行。
20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