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5歲的張偉不學無術,曾4次因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2009年3月刑滿釋放后,他繼續操起“老本行”,竊取了一根珍貴的象牙制品。一審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5萬元。張偉認為自己是詐騙而不是盜竊,遂以原審定性不當為由提出上訴。日前,上海市檢察二分院檢察官通過法理分析,依法駁斥了張偉的上訴理由,張偉當庭撤回了上訴。
鎖定目標
2011年10月的一天,張偉來到上海市四川中路附近閑逛,伺機尋找作案目標。在路過一家寄賣店時,被陳設的一件雕刻精美的象牙工藝品吸引,一問價格,要10多萬元。此時張偉正缺錢花,見此物品不禁暗喜,但見店內有兩位女營業員,一時難以得手,便離開了商店。
3天后,張偉騎著助動車又來到了該寄賣店,直奔櫃台,指明要買那件象牙工藝品。經過幾輪討價還價,營業員決定以12萬元賣出,但前提是要支付現金。張偉謊稱身上沒帶那麼多現金,自己就住在附近北蘇州河路上的某高檔小區,可以隨他到家中取錢。兩位營業員信以為真,就將包裝好的象牙工藝品放在了張的助動車前踏腳板上,其中一位營業員坐上助動車隨張偉去取錢。
張偉將車徑直開到了小區二樓的大門口,保安員告知門口不能停車,要停到一樓車庫。張偉裝模作樣地對營業員說,你在這裡等我,我去下面停車,馬上回來。營業員認可。張偉就騎著助動車,載著象牙工藝品順著坡道朝一樓車庫開去,營業員則繼續等在二樓大門外。然而苦等了十多分鐘也不見張偉回來,營業員就到一樓車庫去找,哪裡還有蹤影,再問保安,保安說不認識騎車人,這下營業員才知道自己上了當。
警方接到報警后,來到寄賣店調取了當天的監控錄像,順藤摸瓜很快抓獲了張偉。張偉到案后交代,自己根本不住在那個高檔小區,之所以選擇在那裡作案,一方面可以讓營業員覺得自己很有錢,另一方面是因為經過前期踩點,知道小區二樓大門處是不讓停車的,可以借機離開營業員的視線。那天從小區一樓大門逃跑后,張偉並未回家,而是騎車來到了老朋友李友才處,謊稱自己母親生病,用象牙工藝品抵押借來了5萬元,這5萬元得手后已經揮霍一空。
警方在李友才家找到了那根被盜的象牙工藝品。經上海野生動植物鑒定中心鑒定,為整根非洲象象牙雕刻而成的雕刻品。國家林業局2001年制定的《關於發布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價值標准的通知》規定,一根未加工象牙的價值為25萬元﹔由整根象牙雕刻而成的一件象牙制品,應視為一根象牙(價值為25萬元)。雖然該規定針對的是走私象牙及其制品,但司法實踐中,涉及象牙及其制品的案件均以此作為鑒定標准。
終落法網
據調查,該象牙工藝品系一名叫陳桂芳的人多年前在某百貨商店處理商品時以大約8萬元購買的,后因拆分家產需要而放在寄賣店出售。經警方調查,該百貨商店經國家林業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准,具有象牙制品銷售資質。陳桂芳稱,自己當時與寄賣店約定,寄賣價為10萬元,實際成交價高出10萬元的部分作為寄賣店的利潤。象牙工藝品被盜后,寄賣店主動按約定已向陳桂芳進行了賠償。
2012年7月,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張偉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5萬元。張偉不服,認為自己犯的是詐騙罪而非盜竊罪,提出上訴。根據中國《刑法》規定,盜竊罪判刑比詐騙罪重。如果張偉上訴理由成立的話,其量刑應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海市檢察院二分院受理該案后,全面調查核實了有關証據,依法派員出席了二審庭審。檢察官在出庭意見中指出,該行為構成詐騙罪還是盜竊罪,區別在於該行為是否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自願交付財物。本案中,上訴人張偉假借停車使財物脫離了保管人的看護范圍,並以逃離現場的方法佔有了財物,保管人並沒有因為張偉的謊言自願將財物交付給張偉。因此,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張偉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並無不當,張偉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偉情知理虧,當庭撤回了上訴。
上海市檢察院二分院承辦檢察官在辦案中還發現,本起盜竊案件的發生,與寄賣店營業員缺乏安全意識、商店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有密切關系。為防止此類情況再次發生,檢察機關依法向該店發出了《檢察建議書》,建議完善貴重商品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技術防范力度、加強公司服務人員財產安全意識教育,努力維護交易安全,切實保障公私合法財產安全。寄賣店收到建議書后高度重視,積極進行了整改。
檢察官同時提醒,非洲象屬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根據中國《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要負刑事責任。因此購買象牙制品,必須到有銷售資質的商店,否則很可能觸犯法律。
(作者單位系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