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查房”是違規做法
實際上,不動產登記公示是很多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只是公開的范圍有所不同。
在美國,隻要網上輸入房屋地址,就可以查到房屋建筑價值、土地價格,以及房屋的交易歷史、結構、歷史價格和業主房產稅記錄等信息。如果這些信息仍然不夠全面,用戶可以在政府網站上繼續了解相關信息,如房屋賬戶歷史、賬單與評估、豁免與減免信息等。
在香港,用戶可以登錄“土地注冊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展局下轄部門)的網站,按照地址、地段查找房屋業主的姓名、交易記錄、地租、土地租期等信息。有業內人士表示,房產信息包括業主姓名,但不包括業主的個人資料﹔而且,也不是說香港任何人都有權查詢其他人名下有多少不動產。
在我國,房屋信息的公開范圍有限。《物權法》第18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也就是說,房產登記信息公開的范圍僅限於“權利人、利害關系人”。顯然,就為監督而言,普通公眾並不是官員此處意義上的“利害關系人”。
《房屋登記辦法》主要起草人、參與《物權法》及其司法解釋起草、論証的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尹飛教授認為,實行不動產登記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房屋的自然狀況和限制狀況是所有人都有權查詢的。
我國“以房查房”這方面更為詳細的規定,可見於2008年住建部公布的《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其中第14條規定,個人和單位提供身份証明材料,可以查詢登記簿中房屋的基本狀況及查封、抵押等權利限制狀況。
但就現有的法律和制度而言,“以人查房”一直是“違規”的做法。
2012年6月1日,中國房地產登記首個行業標准《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正式實施。這份經過住建部批准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是為配合《房屋登記辦法》實施而頒布的。該文件明確規定,“登記資料不得僅以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為條件進行查詢”。
也就是說,漳州、鹽城等地的做法只是在“重申”或者說“從嚴把握”這一規定。
尹飛表示,如果房主不想交易,任何一個說自己想買這個房的人,都來查詢房主信息,那就是侵犯他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