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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五糧液被罰逾4億 物價部門按最低檔從輕處罰

2013年02月20日07:41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本報北京2月19日訊 記者萬靜 針對媒體披露的“茅台和五糧液因實施價格壟斷被罰4.49億元”一事,本報編輯部今天進一步向權威部門和相關企業核實,該處罰決定尚未下發,更沒有“生效”一說。2月18日,貴州省物價局和四川省發改委分別向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擬對其罰款,告知其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証的權利。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上述公司應在3天內決定是否要求舉行聽証。對上述兩家白酒企業的調查,是國家發改委和地方共同完成的。

  據悉,此次遭受處罰的主要原因是兩家白酒企業的“保價”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禁止“縱向壟斷協議”的規定。根據反壟斷法第14條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即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今年1月3日,茅台發布通報文件,對全國6家不遵守“保價令”而低價銷售的經銷商做出不同程度的處罰,白酒行業龍頭企業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迅速浮出水面。

  據了解,此次茅台的罰單為2.47億元,五糧液則為2.02億元,合計罰款4.49億元人民幣。上述罰款金額佔兩家酒企2012年銷售額的1%。而處罰的依據主要是反壟斷法第46條的規定,即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証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茅台和五糧液此次被罰相關部門還是考慮了“酌情減輕”情節,原因就是兩家酒企的整改措施。

  貴州茅台1月15日聲明稱,決定取消以前違反反壟斷法有關的營銷政策,立即進行徹底整改。16日晚間,茅台再度發布聲明,稱從即日起,對給相關經銷商的處理決定予以撤銷,退還已扣減保証金。五糧液當月17日發布的聲明顯示其同樣遭到了反壟斷調查。該公司聲明稱,將進一步加強對反壟斷法的學習,舉一反三,認真查找和糾正凡與反壟斷法相悖的有關文件和約定、協議等。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副組長、對外經貿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黃勇今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該消息被確証屬實,此次處罰行為便是反壟斷法頒布5年以來開出的最大一筆反壟斷罰單。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上述兩家白酒企業最遲應在本月21日前作出“是否要求聽証”的答復。記者為此撥通兩家白酒企業負責新聞宣傳的辦公電話,對於“是否要求聽証”的問題都未給予正面答復。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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