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度方面,《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為遺產稅制的建立和實施做了一定鋪墊,但由於個人財產登記、申報制度尚不健全,財產評估制度不夠完善,遺產數量和價值很難確認,無法保証遺產在征收之前不被分割或轉移等,所以,目前征收遺產稅的制度條件和技術條件並不具備。
開征遺產稅,顯然需要全國人大立法,這將是一個緩慢的過程。也需要稅務機關與銀行、住建等部門聯網,個人所得稅全國聯網,但相關聯網並不健全。如果對“房姐”龔愛愛這樣的人,無法在制度上和技術上使其財產浮出水面,開征遺產稅就失去了意義。此外,尤其要設計出預防個人財產向國外轉移的約束制度。如果不能有效防止財富轉移,開征遺產稅隻會起到“逼”著富人移民的壞作用。
而且,開征遺產稅要與宏觀稅負綜合考量。北師大的報告稱,若按遺產稅收入佔稅收總額的2%計算,2012年我國稅收收入超過10萬億元,此項即能收入2000億元。如果奔著增加稅收的目的征收遺產稅,公眾恐怕難以接受,因為我國重復征稅現象多,間接稅過高,納稅人已有怨言。也就說,隻有先改革稅收結構、降低宏觀稅負,才能開征新的稅種,否則,增加任何新的稅種都不妥當。尤其是,必須在保証公民合法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其征稅,如某地出現“億萬富翁遭官員非法拘禁,億元資產被零元轉讓”事件,就會讓人心生恐懼,隻有轉移財產而無納稅的想法。
由於中外文化差異,遺產稅在國外征收相對容易,在中國征收恐怕會遇到很大的阻力。因為中國的父母比很多國家的父母更想給孩子遺產而不想繳納遺產稅。所以說,隻有在制度、技術、文化等各方面成熟的情況下,才適合征收遺產稅。(馮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