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及以后發行的地方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和個人所得稅——
地方債利息免稅不會推高風險
降低地方政府債風險,首先,要控制地方政府盲目投資行為產生的借債行為,加強科學規劃﹔其次,要嚴格發債主體資格審查,規范發債程序,加強政府債務的信息披露透明度
財政部4月26日發布通知,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免收中央代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會不會進一步推高地方債風險?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金融部主任趙全厚表示,這不會加劇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而是通過降低購債成本,增加企業和個人購債意願,增強債市吸引力的一種措施。他進一步表示,10萬多億元地方債包括兩部分:一是中央代發地方債,包括2009年以及之后兩年每年2000億元、2012年2500億元、2013年3500億元﹔二是地方平台債務,包括企業債和項目債等。“主要的風險在地方平台債務上,這次免收利息所得稅,針對的是中央代發債部分。因此不會產生不利影響。”他說。
對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我國曾從2009年就實施過同樣的政策。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后,為恢復經濟生產,增強地方安排配套資金和擴大政府投資的能力,2009年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由財政部代理發行2000億元地方政府債券,並規定這部分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此后到2011年,財政部又發文表示,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對地方債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是比照國債的做法。據規定,企業和個人的國債利息所得本身是免征所得稅的。”財科所稅收室副主任邢麗說,這次免稅規定是對前3年政策的延續,不會給地方債市場帶來大的變動。她表示,這次規定的債券有效時間為“2012年及其以后年度”,針對的是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銀行理財產品收益率不斷提高,企業債等固定收益產品投資回報也很好。現在對地方債利息免稅,其實是通過降低成本、提高收益來增加吸引力。”趙全厚認為,給予地方債國債的待遇,借此鼓勵市場購買,對活躍債市很有利。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李佐軍也認為,對地方政府發債主體來說提升了發債積極性,鼓勵地方政府發債以緩解收支缺口壓力。
根據審計署數據,地方政府在2012年須償還的債務達1.3萬億元,預計2013年需要償還的債務將達3萬億元,商業銀行去年開始將不少貸款展期。對此,專家表示,目前我國地方債風險可控,這次免稅規定可能會出現發新債還舊債的情況,但無助於降低地方債風險。
“降低地方政府債風險,首先是要從源頭控制地方政府盲目投資行為產生的借債行為,加強科學規劃﹔其次,應嚴格發債主體資格審查,規范發債程序,加強政府債務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將表外業務全部納入表內管理,嚴格禁止進一步的表外融資活動。”趙全厚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