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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蘆山地震納稅人可延期繳稅

李蕾

2013年04月29日08:41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針對蘆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國家稅務總局昨日下發文件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期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國稅總局要求做好災區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查補稅款滯納金的加收、欠稅核銷等工作。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繳納應納稅款,申請延期繳納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一次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災情仍需延期繳納該筆稅款的,省稅務機關可依法按次審批至2013年12月31日。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對因地震災害遭受損失的納稅人,在2013年4月20日以前被稅務機關查處需要補繳稅款的,其所涉及的滯納金從稅款滯納之日起起算,自2013年4月20日起中止計算。滯納金重新起算的時間,由原作出決定的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受災情況和生產經營恢復情況確定。 (記者李蕾)

(責編:孫博洋、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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