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致青春》票房走紅,原著作者辛夷塢(筆名)則和出版商打起了著作權合同官司。出版公司的關聯公司竟然毀掉証據。記者昨天獲悉,大興法院依據新民訴法規定,首次對妨害民事訴訟人處以高額罰款,罰金10萬元。
2011年3月,辛夷塢與本案被告北京閱讀紀文化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合同約定,雙方此前就《致我們終將逝去的青春》、《原來你還在這裡》、《山月不知心底事》、《許我向你看》等辛夷塢作品授權發行於2011年6月30日終止,若閱讀紀公司違反協議,要向辛夷塢支付違約金50萬元。后辛夷塢發現,閱讀紀公司在合同約定終止授權日后,繼續印刷、裝訂上述作品,便訴至法院,要求閱讀紀公司立即銷毀違約加印圖書,並支付違約金50萬元。
案件審理時,法官到閱讀紀公司的關聯公司北京某物流公司倉庫調取涉案圖書的出庫單。調取過程中,該物流公司副經理侯某為毀滅對閱讀紀公司不利的証據,以查看証據為由,將法院已經調取並放入案卷中的打印件出貨單索回並撕毀。法院調查發現,物流公司與閱讀紀公司為同一法人,當法官要找侯某做進一步調查時,物流公司表示侯某已辭職。
法院認為,物流公司員工侯某撕毀法院已經調取的証據,嚴重妨礙了法院調查取証工作,侯某的行為可定性為職務行為。依照新民事訴訟法規定:單位拒絕或者妨礙法院調查取証的,法院可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據此,法院對物流公司開出10萬元罰單。近日,物流公司已經交納罰款。 (記者 高健 通訊員 梁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