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昨日發布通知對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企業原有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稅收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新股東以不低於淨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新股東以低於淨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中,對於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經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於股權收購價格低於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總局稱,上述規定適用於1名或多名個人投資者以股權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企業100%股權,股權收購前,被收購企業原賬面金額中的盈積累未轉增股本,而在股權交易時將其一並計入股權轉讓價格並履行了所得稅納稅義務。股權收購后,企業將原賬面金額中的盈余積累向個人投資者轉增股本。盈余積累包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
中央財政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表示,上述規定涉及會計問題的細節,主要表述的意思就是,股權轉讓前已經納過稅,轉讓后就不需要再納稅了﹔如果沒有納稅的話就要補征﹔前后稅收出現差額需要補征。
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表示,這是國稅總局對於征管細節的規定,各地稅務局在征管過程中對股權轉讓時的一些稅收細節問題有疑惑,稅務總局會發文針對征管細節進行確認。(記者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