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區小企業融資環境並未走出困境,反而銀行惜貸正在逼迫更多民間融資平台順勢擴張。在此情況下,《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送審稿”)已敲定,並由浙江省金融辦上報至浙江省政府。21日《經濟參考報(微博)》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這份備受市場關注的《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預計將在10月份由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最快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出台。
另據知情人士透露,近日,溫州市政府再次召集當地部分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研討改善融資環境、提振企業信心和振興實體經濟的一攬子措施。
《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條例》送審稿要求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或吸收他人資金轉貸,規定“自然人單筆借款金額在200萬元以上或者三個月內累計借款金額達500萬元以上的,應當向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申請登記。”同時,還對民間融資利率設定了“干預紅線”。
“作為我國第一部規范民間融資管理的法規,送審稿有了不少突破。”中國中小企業協會副會長周德文對《經濟參考報》記者透露,“比如《條例》送審稿規定48%的民間融資利率為政府干預的警戒線,也就是說對於那些借款期限在一個月以上且利率超過48%上限的民間借貸,將予以行政處罰。同時,借款期限未超過一年的,年化利率不得高於同期銀行基准利率的四倍﹔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年化利率不得高於同期銀行基准利率的三倍。超過這些規定利率的,超出部分將不受法律保護,借款人可以拒絕支付。”
在參與主持編制《條例》(草案)的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看來,設置48%這一紅線將改變過去年利率超出120%也沒有政府干預的局面。
《條例》送審稿對民間融資做了詮釋和定義,即民間融資包括民間借貸和私募債券、私募基金等貨幣資金融通活動。其中明確,“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企業隻要通過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的備案登記,就可取得在溫州市區域內的私募債券的發行和轉讓權利,這有利於地方企業融資能力的增強,滿足企業融資的差異化需求。”李有星介紹,“私募基金則是向溫州市區域內不超過200個的適格投資者,以非公開方式募集,投資者按照契約約定享受權益和承擔風險的非証券投資類集合資金。私募基金資金來源於民間小額資金,主要投資於中小微企業股權、私募債券等非証券投資類項目。”
在民間融資服務方面,《條例》送審稿還重點就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民間資金經營管理機構和民間融資信息服務機構的設立、市場准入條件、經營模式和特殊規制等作了規定。
據了解,浙江地區民間融資以網絡借貸平台的形式迅速擴張,吸引了包括資產管理公司在內的各路資本參與投資。上海銀監局一位人士認為,“這種網絡借貸平台盈利模式是從每筆借貸發生金額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佣金,現在有越來越多的人看好這個行當,貸款人也有了除銀行、小貸公司、地下錢庄、典當行等機構之外更多的融資渠道。不過,這種借貸平台仍處於監管的灰色地帶,也沒有一個成熟的征信系統,一旦發生大規模信用違約,給市場帶來的沖擊不可估量。”
也有業內專家認為,這種基於網絡的、新型的民間小額互助式借貸模式,將成為民間融資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實體經濟的資金瓶頸正在倒逼這種草根金融體系加速成形。中國社科院中小企業研究中心理事吳瑕分析稱,民間借貸交織著規模、價格、結構以及違約等風險,近兩年的小企業民間高利貸危機表明,最突出的問題就是,有相當比例的資金並沒有進入實體經濟,而流向了“錢生錢”的投機性利益鏈條中,這使得民間融資潛在的危機浮出水面。
吳瑕建議,在規范民間融資的同時應當加快建立征信體系和服務體系。“人民銀行可牽頭與地方政府、金融服務機構之間的合作,加強銀行、工商、行業協會和個體民營經濟協會之間的協調溝通,建立民間借貸監管中心,對民間借貸的規模、用途、利率進行全方位監管,及時向社會各界發布動態信息,引導民間借貸理性發展。同時,加大民間借貸信息點的設置密度,全面、定期採集民間借貸活動的有關數據,及時掌握民間借貸的資金量、利率水平、交易對象,全面分析民間借貸的社會效果,為有關部門制定宏觀政策提供數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