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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管理保障計劃”無保障

打擊非法集資典型案例選登:三亞商業信托廣州分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13年05月27日14:25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手機看新聞

【編者按】2013年5月,全國各地將集中開展防范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向社會公眾宣傳防范、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金融知識,並通過以案釋法揭示非法集資的欺騙性、風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營造社會公眾自覺遠離非法集資的社會氛圍。為配合這次活動,我們將陸續選登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例,介紹非法集資的特征、表現形式和常見手段,引導廣大群眾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非法集資。

劉某某自己也許沒想到, 利用不法手段斂財不但使自己成為公安部的A級通緝犯, 最終深陷囹圄, 還導致受害人十二年如一日群體上訪, 給社會穩定帶來嚴重不良影響。

案情簡介

海南省三亞市商業信托總公司廣州分公司從1992年10月開始, 以簽訂“資產委托契約憑証”的名義, 採取較封閉的會員傳銷形式, 向社會公眾進行集資。集資額從1萬元起, 每月兌現利息, 年回報率12%~ 18%。第一次存款必須有會員介紹, 成為會員后, 客戶可以自己發展下線, 每介紹他人參與集資1萬元, 可提取60元的手續費, 以后每個月還可領取8~20元佣金, 每月“業績”最好的前三位還有獎勵。

1992年12月至1998年3月, 該公司共集資人民幣1.86億元、3447萬港元, 集資人數2300余人, 參與者大部分是離退休干部和下崗人員。籌集的資金大部分存入負責人劉某某個人活期儲蓄賬戶, 由其支配使用, 其中部分款項用於投資酒店、期貨公司、餐館等, 大多因投資失敗無法收回。1998年3月25日, 該公司因群眾舉報被工商部門查封, 主要責任人劉某某攜款潛逃。由於集資款無法得到清退, 從案發起至2010年9月, 集資參與者頻頻到政府和相關部門上訪, 並多次發生沖擊政府機關、三亞市駐穗辦、駐穗企業的群體性事件。

作案手段

1.利用政府, 作案講策略。1992年, 劉某某通過關系, 找到三亞市駐穗辦主任陳某某, 請三亞市駐穗辦作為主管部門協助成立三亞商業信托總公司,資金由劉某某負責籌集。公司成立后, 劉某某又經三亞市駐穗辦同意, 在廣州設立了三亞商業信托總公司廣州分公司, 並把自己與地方政府有關領導的合影挂在營業場所, 為非法集資活動披上政府背景的外衣, 給人以正規金融機構的假象。

2.傳銷手法, 斂財有技巧。參與該公司資金投資要先由公司業務員介紹客戶入會, 客戶成為會員后, 可以發展下線即介紹新客戶入會, 並按發展下線的層次收取佣金, 這種做法在吸引眾多群眾參與的同時, 還極具隱蔽性。這種手法承諾的回報率高, 且一直能按照承諾還本付息, 加上開戶獎、客戶佣金、最高業績獎等獎勵, 綜合年回報率最高已超過20%, 因而備受參與者追捧,吸引越來越多的人參與。

3.攜款潛逃, 騙你沒商量。劉某某通過非法集資獲取的資金, 大部分被存入其個人活期儲蓄賬戶任意支配、肆意揮霍, 惡意逃避監控。該公司被工商部門查封后, 劉某某立即攜款通過深圳逃往香港, 其后又潛逃至泰國, 在泰國以打工為生, 給參與者造成數千萬元的損失。

案件查處

1997年9月, 原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市分行根據群眾舉報和調查, 認定海南省三亞商業信托總公司廣州分公司涉嫌從事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並向公安部門報案。廣州市公安局接報后對該公司負責人劉某某進行偵查布控, 劉某某攜款潛逃后, 廣州市公安局立即採取行動, 扣押、封存該公司的現金和資產, 對劉某某實施追捕, 並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公司進行審計, 清查集資款的流向。其后, 三亞政府成立工作組在廣州組織開展了債權債務登記工作。經統計, 三亞商業信托總公司廣州分公司案發時尚未歸還的集資款本金人民幣6741萬元、625萬港元, 折合未清退集資款余額人民幣約7400萬元, 涉及參與者1300余人。2003年11月25日, 廣東警方成立的專案組在國際刑警的協助下, 經過五年多的全力追捕, 終於在泰國曼谷將劉某某引渡歸案。法院審理認為: 劉某某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以高回報為誘餌, 代表單位與存款人簽訂“資產委托契約憑証”, 向不特定的群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 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劉某某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發生在1992年12月至1998年3月25日間, 其行為從1995年7月1日起觸犯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七條的規定, 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05年8月, 劉某某被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並處罰金50萬元。2010年9月, 在廣東省相關部門的協助下, 三亞市政府組織了三亞集資案債權清退工作, 案件在案發十三年后得到妥善處理。

案件警示

我國的信托公司在過去二十余年經歷了多次清理整頓, 其業務范圍、相關的監管法規制度也在不斷發展變化。但總體上看, 一是信托公司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 其設立應得到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未經監管部門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 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專有名稱。二是信托公司不能吸收公眾存款, 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是“受人之托, 代人理財”, 即便是依法設立的信托公司, 也不具備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的資格。三是信托公司設立集合資金信托必須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 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托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四是信托產品的發行必須是私募性的, 對投資者的准入有較高門檻, 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投資信托產品, 目前投資一個信托計劃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本案中, 劉某某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 擅自在設立的企業中冠以“信托”字樣, 給人以金融機構的假象, 同時在辦公場所設立營業櫃台, 仿照銀行營業網點模式開展業務, 讓不明真相的群眾真假難辨, 最終給這些群眾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 投資者在參與投資活動時, 要充分認識、了解相關機構的性質和功能, 特別是發現組織者在投資活動中不是光明正大而是遮遮掩掩、偷偷摸摸或者使用一些非常規的手法(如傳銷方式、一對一服務等) 時,一定要多長個心眼, 謹防受到不法分子的蒙騙。(選自《打擊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匯編》)

(責編:薛白、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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