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印發2013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財經--人民網
人民網>>財經

財政部印發2013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

2013年06月03日21:05    來源:財政部網站    手機看新聞

關於印發《財政部代理發行2013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的通知

財庫[2013]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2012-2014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証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証券交易所,深圳証券交易所:

為規范代理發行2013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標發行工作,財政部制定了《財政部代理發行2013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現予以公布,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代理發行2013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3年5月24日

附件:

財政部代理發行2013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

為規范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程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2013年地方政府債券(以下簡稱地方債)通過“財政部國債發行招投標系統”(以下簡稱招標系統)面向2012-2014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招標發行,採用單一價格招標方式,招標標的為利率。全場最高中標利率為當期地方債票面利率,各中標承銷團成員按面值承銷。招標時間為招標日上午9:50至10:30。

第二條 投標限定。

(一)投標標位限定。投標標位變動幅度為0.01%。每一承銷團成員最高、最低標位差為30個標位,無需連續投標。投標標位區間為招標日前1至5個工作日(含第1和第5個工作日)待償期為3年或5年的國債收益率算數平均值上下各浮動15%(四舍五入計算到0.01%)。

(二)投標量和承銷量限定。

最高投標量。承銷團甲、乙類成員最高投標限額分別為當期地方債招標額的30%、10%。

最低投標、承銷義務。承銷團甲、乙類成員最低投標量為當期地方債招標額的4%、1%﹔承銷團甲、乙類成員最低承銷額為當期地方債招標額的1%、0.2%。

單一標位投標量。單一標位最低投標限額為0.2億元,投標量變動幅度為0.1億元的整數倍,最高投標限額為30億元。

上述比例均計算至0.1億元,0.1億元以下4舍5入。

第三條 中標原則。

(一)中標募入順序。按照低利率優先的原則對投標逐筆募入,直到募滿招標額或將全部投標募完為止。

(二)最高中標利率標位中標分配順序。以各承銷團成員在最高中標利率標位投標量為權數平均分配,最小中標單位為0.1億元,分配后仍有尾數時,按投標時間優先原則分配。

第四條 債權登記和托管。

(一)在招標結束后15分鐘內,各中標承銷團成員應通過招標系統填制“債權托管申請書”,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中國証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証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選擇托管。逾時未填制的,系統默認全部在國債登記公司托管。

(二)券種注冊和承銷額度注冊。國債登記公司,証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據招標結果辦理券種注冊,根據各中標承銷團成員選擇的債券托管數據為各中標機構辦理承銷額度注冊。

(三)如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債合並招標發行,招投標和債權托管選擇結束后,財政部將通知各中標承銷團成員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應繳發行款數額。

(四)地方債債權確立實行見款付券方式。承銷團成員不晚於繳款日將發行款繳入國家金庫XX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庫。地方財政部門於債權登記日(即繳款日次一個工作日)中午12:00前,將發行款入庫情況告知財政部(國庫司)。如地方財政部門在發行款繳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額收到中標承銷團成員應繳發行款,財政部(國庫司)將不晚於債權登記日15:00通知國債登記公司。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時對地方財政部門未收到發行款的相應債權暫不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對涉及証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國債登記公司應不晚於債權登記日16:00書面通知証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時對地方財政部門未收到發行款的相應債權暫不辦理債權登記和托管。對於未辦理債權確認的部分,財政部根據地方財政部門發行款收到情況另行通知國債登記公司處理。國債登記公司如在債權登記日15:00前未收到財政部關於不辦理全部或部分債權登記的通知,証券登記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債權登記日16:00前收到國債登記公司關於不辦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債權的通知,即辦理全部債權登記和托管手續。

第五條 應急處理。招標系統客戶端出現技術問題,承銷團成員可以將內容齊全的“財政部代理發行2013年地方政府債券應急投標書”或“財政部代理發行2013年地方政府債券債權托管應急申請書”(格式見附件)傳真至國債登記公司,委托國債登記公司代為投標或托管債權。

(一)承銷團成員如需進行應急投標(或債權托管),應及時通過撥打招標室電話向財政部招標人員報告。

(二)應急時間以國債登記公司收到應急投標書(或債權托管應急申請書)的時間為准。應急投標截止時間為當期地方債投標截止時間,債權托管應急申請截止時間為當期地方債債權托管截止時間。

(三)應急投標書(或債權托管應急申請書)錄入招標系統后,申請應急的承銷團成員將無法通過招標系統投標(或托管債權)。應急投標書(或債權托管應急申請書)錄入招標系統前,該承銷團成員仍可通過招標系統投標或托管債權。

(四)如承銷團成員既通過招標系統投標(或托管債權),又進行應急投標(或債權托管),或進行多次應急投標(或債權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標(或債權托管)為准﹔如承銷團成員應急投標(或債權托管)內容與通過招標系統投標(或托管債權)的內容一致,不做應急處理。

(五)除財政部通知延長應急投標時間外,晚於投標截止時間的應急投標為無效投標。

(六)國債登記公司確認招標時間內其負責維護的招標系統或通訊主干線運行出現問題時,財政部將通過中債發行業務短信平台(010-88170678)和“gz01@mof.gov.cn”電子郵箱,通知經報備的承銷團成員常規聯系人、投標操作人,延長招標應急投標時間至投標截止時間后半小時。通知內容為“[招標室通知] 201X年X月X日地方債招標應急投標時間延長半小時”。

第六條 分銷。地方債分銷,是指在規定的分銷期內,中標承銷團成員將中標的全部或部分地方債債權額度轉讓給非國債承銷團成員的行為。

(一)分銷方式。地方債採取場內挂牌、場外簽訂分銷合同等方式分銷。具體分銷方式以當期發行文件規定為准。

(二)分銷對象。地方債分銷對象為在國債登記公司開立債券賬戶及在証券登記公司開立股票和基金賬戶的各類投資者。國債承銷團成員間不得分銷。非國債承銷團成員通過分銷獲得的地方債債權額度,在分銷期內不得轉讓。

(三)分銷價格。國債承銷團成員根據市場情況自定價格分銷。

第七條 其它。

(一)成員在2013年地方債發行投標中,未達到最低投標量或最低承銷量的情況累計達到4次的,將不得繼續參與2013年地方債發行招投標。承銷團成員承銷2013年地方債情況,將作為記賬式國債承銷團考核的重要參考。

(二)執行中如有變動,以當期地方債發行文件為准。

(三)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

(責編:聶叢笑、喬雪峰)

相關專題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