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13年5月起,全國各地集中開展防范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向社會公眾宣傳防范、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金融知識,並通過以案釋法揭示非法集資的欺騙性、風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營造社會公眾自覺遠離非法集資的社會氛圍。為配合這次活動,我們將陸續選登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例,介紹非法集資的特征、表現形式和常見手段,引導廣大群眾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非法集資。
浙江世紀黃金制品有限公司創造了浙江最大的黃金交易金額。這家公司不隻在杭州能呼風喚雨, 在全國炒金界也是鼎鼎有名。其掌控人張某夢想打造其“黃金帝國”, 卻採用了非法的經營模式, 誘使數百人上當受騙, 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

案情簡介
上過大學、參過軍、當過工廠保衛干事的張某頭腦靈光, 經濟嗅覺靈敏,在20 世紀90 年代國內收藏品市場剛剛興起時就下海經商, 從事郵票、磁卡、紀念幣收藏品交易, 並從郵幣卡炒賣中掘得“第一桶金”。2000 年11 月, 張某成立了新世紀紀念幣有限公司, 專事紀念幣交易業務, 同年又創辦了中國第一家錢幣交易網站——— “中國紀念幣交易網”。但市場總是有起有落, 紀念幣業務開始不景氣, 幾年下來張某並沒賺到多少錢。一個偶然的機會, 張某看到上海某黃金制品公司(已被刑事判決認定為非法經營黃金期貨) 的黃金交易客戶協議書, 認為可以借鑒。2004 年下半年, 張某便有了成立公司炒賣黃金的設想, 到香港、上海等地向其他企業學習考察黃金交易, 並取得了客戶協議書、交易規則等相關資料。2005 年4 月,張某正式注冊成立了浙江世紀黃金制品有限公司, 並親自擔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 夢想打造其“黃金帝國”。嘗到過網絡交易甜頭的張某, 仍將新公司定位於通過電子網絡進行黃金炒賣經營業務, 並指使公司技術人員負責設計開發了名為“金銀制品銷售與回購系統”的世紀黃金網上交易平台, 為客戶提供“世紀金條”交易咨詢及服務。2005 年7 月, 世紀黃金公司網上交易平台正式招客。張某對從其他公司取得的客戶協議書和交易規則進行修改后, 印制成世紀黃金公司的格式合同,又通過報紙、自印雜志、互聯網等方式宣傳該公司的黃金交易, 並在外地設立多家分支機構和代理機構, 招徠大批來自全國各地的客戶。在世紀黃金公司的黃金交易業務中, 客戶向公司賬戶匯款后, 便可在該公司網站的交易系統中獲得賬號和等額定金, 進行無實物交割的黃金合約集中交易。但其黃金交易與國際黃金市場並不接軌, 只是大致按照國際即時金價的浮動報價, 供客戶參考。客戶可以選擇買進或者賣出, 該公司在交易過程中同時充當買方和賣方, 並按每筆交易向客戶收取網絡使用費和倉儲費。交易中, 客戶可按一定比例進行放大交易, 放大的比例根據客戶購買的商品數量可分為1倍、2 倍、5 倍、10 倍、20 倍和50 倍, 即客戶交易時需支付的基礎定金僅為交易額的100%、50%、20%、10%、5%、2%。世紀黃金公司和客戶間採用人民幣結算, 並實施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當客戶在炒金過程中虧損額達到所繳定金的80%時, 如果客戶不補進定金, 公司即強行平倉。因此, 在世紀黃金公司網上交易平台上從事的經營活動跟期貨交易別無二致。張某這一套期貨交易模式, 吸引了不明就裡的“炒金客”。從2005 年7 月到2008 年6 月26 日案發, 世紀黃金公司的網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戶1217名, 共產生交易17.65 萬筆, 放大后交易金額總數為583 億余元, 其中放大5倍以上的交易佔總交易金額的99.9%。三年間, 世紀黃金公司共向客戶收取黃金交易定金2.75 億余元, 從中獲利1.25 億元, 其中利息(即倉儲費) 6800余萬元, 手續費(即網絡使用費) 5700 余萬元, 尚有客戶定金余額4500 余萬元。除黃金交易業務外, 張某還利用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世紀黃金公司和新世紀公司以及實際操控的杭州世紀巨冠投資公司等平台, 以“世紀黃金1 號”、“世紀黃金2 號”及“金銀幣銷售回購”的名義, 向169 名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推銷理財投資產品, 共簽訂理財協議181 份, 收取資金2000 余萬元。張某將經營這些理財產品所得的2000 余萬元資金以公司的名義投往北京和上海的公司, 進行黃金投資。
作案手段
1.虛假出資, 設立公司。為炫耀實力, 張某將其公司的注冊資本定在1000 萬元。但到2005 年4 月, 就在張某准備注冊成立公司炒黃金時, 他實際上已無力出資。為解決公司注冊資金的來源問題, 張某向他人借款1000 萬元,作為自己及名義股東張某甲(系張某弟弟) 的出資款繳入驗資賬戶。世紀黃金公司有了工商的正規注冊且資本雄厚, 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投資者的疑慮。實際上, 通過驗資並取得工商登記后, 張某即將這1000 萬元全部抽逃歸還,並支付了5 萬元的借款利息, 公司賬上隻留了10 元錢。
2.虛構批文, 掩人耳目。有了工商注冊還不夠, 為進一步打消投資者的疑慮, 張某還在宣傳資料及網站公布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經營黃金制品核准証編號, 並聲稱該公司在上海黃金交易所擁有專用交易席位, 並寫上了交易席位的編號。實際上,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黃金制品經營的核准許可已經取消, 世紀黃金制品核准証編號是以前核發的。所謂“擁有上海黃金交易所專用席位”, 更是“挂羊頭賣狗肉”。事實上,上海黃金交易所隻有會員單位和會員交易席位, 根本不存在專用席位這個概念, 也沒有二級會員的說法。世紀黃金公司只是浙江省某金礦公司(上海黃金交易所的會員) 的代理客戶, 自己根本沒資格進行操作, 也就是說世紀黃金公司從市場上買進和賣出黃金都必須通過浙江某金礦公司進行。那個所謂的專用交易席位實質是指浙江某金礦公司的交易席位, 編號也是該金礦公司的交易編號。
3.似是而非, 逃避監管。根據工商營業執照, 世紀黃金公司的經營范圍只是黃金制品、工藝美術品的銷售, 即實物黃金的買賣, 並不具備經營黃金期貨交易的資格。即使是上海黃金交易所、期貨交易所也是在2007 年下半年才推出黃金期貨交易品種, 而且交易主要是在抗風險能力高的機構之間進行。世紀黃金公司對外宣傳是黃金現貨延遲交付, 為此還與浙江省某金礦公司簽訂《代理交易協議書》, 參與上海黃金交易所的現貨黃金交易, 並委托山東某金業公司為其加工“世紀金條”牌小金條。但世紀黃金公司的交易平台為封閉交易系統, 在交易中所採用的集中交易方式、標准化交易合約、保証金制度、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及雙向交易、對沖
交易機制和履約擔保, 已具備期貨交易的基本特征。實際上, 張某對其經營交易業務的合法性底氣不足。2006 年4 月, 北京炒金客戶王某被世紀黃金公司強行平倉造成虧損后, 明確告知張某, 自己發現世紀黃金公司經營的是黃金期貨, 並要求賠償損失, 否則就要向公安機關報案。張某隻得息事寧人, 賠了王某損失了事。此后, 張某為了躲避法律的追查, 先后聘請三位律師為他擬定的《客戶協議書》進行多次修改, 把原先協議書上的“保証金”改成“定金”;把“強行平倉”改為“違約處置”、“強制買賣”; 把“佣金”改成“隔夜費”、“網絡使用費”等內容, 為的就是掩蓋他經營期貨的本質, 但交易規則仍沒多少變化。
4.“專家”輔導, 引誘投資。世紀黃金公司及其代理機構招募的工作人員有200 多人, 除日常運營管理、業務人員外, 更是從社會上聘用了“炒金高手”對投資者進行一對一“理財專家”輔導。這些所謂的“理財專家”, 其條件是“五官端正, 口齒伶俐”即可, 隻經過兩三天的培訓就上崗了。他們的工資就是從客戶投入的本金中提成的, 而且代理機構也按收取保証金的多少拿回扣。因此, 無論是代理機構還是“理財專家”, 總是想方設法讓客戶多投錢、多交易, 客戶是否賺錢則不是他們關心的事情。正是這些“專家”讓受害者越陷越深, 繼續往裡投錢, 最后血本無歸。
5.坐庄對賭, 大肆吞金。世紀黃金公司代理個人進行網上期貨炒金交易,名義上是提供交易平台收取佣金。事實上, 世紀黃金公司的黃金交易平台只是一個內部網絡, 與國際黃金市場並不接軌, 隻大致按照國際即時金價的浮動報價, 供客戶參考。客戶可以選擇買進或者賣出, 該公司在交易過程中同時充當買方和賣方, 並按每筆交易向客戶收取網絡使用費和倉儲費, 其實質是設局與客戶進行對賭騙錢。其手法有三: 一是先贏后輸。為引誘投資者上鉤, 開始時讓客戶贏一把,讓投資者嘗到甜頭, 吊起胃口, 然后讓投資者輸得血本無歸。二是“專家”輔導。這些所謂的“理財專家”往往是反向輔導, 沒聽“專家”意見可能會贏, 聽了“專家”輔導反而輸得更多。三是后台控制。如果有客戶不聽“專家”意見, 眼看客戶要賺得多時, 后台控制人員就會讓系統出故障, 無法完成交易。因此, 隻要進來的人一般都躲不過他們設下的陷阱, 輸個精光。世紀黃金公司580 多億元的交易總額中, 無一人盈利。
案件查處
杭州警方及相關監管部門不斷接到客戶反映, 世紀黃金公司在互聯網上設立了電子化的黃金交易平台, 招徠客戶進網交易, 從中牟取暴利, 不少客戶損失慘重。為查清世紀黃金公司的真實內幕, 警方及相關監管部門受理群眾報案, 開展調查, 收集交易記錄等相關資料。后經中國証監會認定, 世紀黃金公司網上平台進行的黃金交易為非法期貨交易。2008 年6 月25 日, 張某及相關人員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刑事拘留, 張某和他的世紀黃金公司的“黃金夢”終於做到了盡頭。2009 年7 月16 日, 杭州市檢察機關將浙江世紀黃金制品有限公司及張某等以犯非法經營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認為, 浙江世紀黃金制品有限公司在負責人張某的決策及其他責任人員的具體操作下,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非法經營黃金期貨和集合資金信托業務, 擾亂市場秩序, 情節特別嚴重, 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浙江世紀黃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經營罪,處罰金7100 萬元。張某犯非法經營罪, 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100萬元; 犯抽逃出資罪, 處有期徒刑一年, 並處罰金20 萬元。兩罪並罰, 執行有期徒刑九年, 並處罰金120 萬元。其他相關人員也受到法律懲處。
案件警示
雖然國家開放了黃金市場, 但期貨作為金融衍生產品, 具有放大功能, 大多數公眾難以掌控並承受風險, 因此對黃金期貨交易仍有嚴格控制。國務院《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明確規定: “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禁止變相期貨交易”,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並規定“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的, 應當是期貨交易所會員”。世紀黃金公司的經營行為已經觸犯國家法律, 應受到懲處。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 社會公眾紛紛將目光轉向具有保值功能的黃金, 各類地下炒金公司也應運而生, 有的甚至以期貨方式進行違規炒賣, 誘惑投資者上當受騙。地下炒金公司違規操作大致有三種方式: 一是謊稱是香港、倫敦等黃金交易市場會員駐內地的分公司或辦事處, 讓投資者開戶並把資金匯到境外做交易; 二是和世紀黃金公司一樣, 作虛盤, 跟客戶對賭; 三是僅讓客戶頻繁交易以賺取佣金。隨著証券、期貨、黃金、外匯等金融領域開放力度逐步加大, 與之配套的政策法規還存在一些階段性的漏洞和監管盲區, 也正因為如此, 才使得世紀黃金公司乘虛而入, 借助國家經濟轉型、金融創新等改革背景, 利用公眾投資渠道狹窄、理財能力不足, 以及存在一夜暴富心理等弱點, 誘使社會公眾參與,進而侵害投資者利益, 擾亂金融市場秩序。面對金融亂象, 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應完善法規制度, 加強日常監測、監督, 加大對違法經營行為的懲處力度;社會公眾也要了解金融知識, 摒棄一夜暴富心理, 樹立審慎投資理念, 避免投資自己不熟悉的產品。選自《打擊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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