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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三審 商標侵權擬最高罰款300萬

2013年08月27日08:13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三審 商標侵權擬最高罰款300萬

  昨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商標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資產評估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

  受國務院委托,商務部部長高虎城作了關於提請審議《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國務院決定的試驗區內暫時停止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商標法修正案草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昨日舉行,商標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接受審議。三審稿提高了商標侵權的賠償標准,由20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去年12月,商標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商標侵權案件法定賠償額上限從現行50萬提高到了100萬元。修正案草案二審稿中,將上限進一步提高到200萬元。

  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定賠償額還應再適當提高。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法定賠償額的上限,由200萬元進一步提高到300萬元,不設下限。

  此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還建議,商標代理機構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除了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

  ■ 焦點

  國歌軍歌不能作為商標

  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增加了“聲音”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規定。

  有常委會委員提出,在此基礎上,應當明確“國歌”、“軍歌”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在三審稿禁止作為商標標志使用的規定中,增加同我國的“國歌”、“軍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准。

  該條規定擬修改為:“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案審查時限擬延長

  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對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商標爭議案件的基本時限,按照不同案件分別規定為6個月或9個月﹔特殊情況經批准,可分別延長6個月或9個月。

  對此國家工商總局提出,商標案件多、審查人員少的矛盾十分突出,目前商標案件的平均審查時限,隻能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分別控制在12個月或18個月內,其中涉及單方當事人的案件在9個月內審查完畢的佔76%,涉及雙方當事人的案件在12個月內審查完畢的佔67%,多數案件確實難以在草案二審稿規定的6個月或者9個月的基本時限內完成,而如果多數案件都要延長時限,會讓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變成一般情況,影響法律嚴肅性,建議適當延長審查商標案件的基本時限。

  對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在三審稿中,在保持總的審查時限不變的情況下,對商標審查的基本時限做適當調整,即分別由6個月或9個月,調整為9個月或12個月﹔有特殊情況經批准可延長的時限,相應由6個月或9個月調整為3個月或6個月。 新京報記者 蔣彥鑫

  ■ 相關新聞

  上海自貿區擬允許外企從事文物拍賣

  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將暫停實施

  據新華社電 近日,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獲國務院批准設立。為解決部分法律規定在試驗區內的實施問題,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6日審議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國務院決定的試驗區內暫時停止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

  根據草案,在試驗區內,對外商投資將暫時停止實施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及文物保護法等4部法律的有關規定。

  商務部部長高虎城表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提出了12項開放措施,包括試驗區內取消部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允許外商投資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等,與上述4部法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因此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試驗區內暫時停止實施這些法律的有關規定。

  國務院建議,暫停實施上述法律有關規定的時間為3年,並及時對試行情況進行評估,實踐証明可行的,及時提出修改完善有關法律規定的建議﹔實踐証明不宜停止實施的,及時提出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的建議。

  【釋疑】

  上海自貿區如何管控風險

  高虎城說,為加強風險管控,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上海市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除及時制定和調整負面清單、完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外,還將通過反壟斷審查、金融審慎監管、城市布局規劃、環境和生態保護要求、勞動者權益保護、技術法規和標准等手段,構建風險防御體系。上海自貿區試點也隻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拍賣企業在試驗區從事文物拍賣業務,其他針對文物經營活動的管理制度保持不變,對文物拍賣資質申請及拍賣標的審核、文物出入境監管等均由文物主管等部門依法監管。

(責編:郝帥、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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