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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要擔責

2013年08月28日08:1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要擔責

聚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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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7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草案二審稿在一審稿的基礎上作了修改,其中完善無理由退貨制度、保障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強化虛假廣告發布者的連帶責任等修改引人關注。

  焦點一:

  強化虛假廣告發布者的連帶責任

  【背 景】一喝就瘦的減肥茶、一貼就能提高視力的眼貼、包治百病的神奇保健品……虛假廣告充斥各種電視、廣播節目,明星代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損害消費者權益。  

  消法修正案草案初審稿與二審稿均強化了虛假廣告發布者的連帶責任。二審稿強調: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稿同時增加一款規定: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在前款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的,同樣負連帶責任。

  全國人大法律委有關負責人解釋,這意味著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也應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也將負連帶責任。

  分組審議時,列席常委會會議的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委員徐建中建議,增加通過電視購物平台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的保護條款。

  他說,有些電視台對廣告的內容根本不審查,廣告欺騙了消費者,電視台根本不承擔責任,對消費者來說是不公平的。

  焦點二:

  完善無理由退貨制度

  【背 景】今年4月進行首次審議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點之一是賦予消費者“后悔權”,即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這一遵循國際慣例的規定,受到輿論普遍肯定,認為這樣加大了消費者維權的力度。然而,生活中也存在因網購環境尚不成熟、惡意退貨等影響經營者利益的現象。  

  草案二審稿明確了幾類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交付的報紙、期刊以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同時明確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玲蔚說,“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條款在具體操作中可能會遇到一些困難和糾紛。比如,如何確定收到和退回貨物是一致的,是否有損壞,是否已經打開過、使用過?建議既要保護消費者權益,也要保護經營者的權益,維護市場秩序。

(責編:郝帥、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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